6月25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华达新材料(江苏南通)有限公司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一般事故行为被南通市通州湾市场监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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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6年1月5日凌晨1点51分许,该公司内发生一起重物挤压亡人事故,事发地点位于该公司1#、2#连续热镀锌生产线之间通道内。涉事叉车驾驶员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叉车操作证(N1)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厂内牌照号为苏F·J1087的叉车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将一名由东向西行走的人员撞倒。被撞人员遭挤压于钢卷、地面与叉车前轮形成的空间内,并被拖行约2.9米,造成胸肋骨及骨盆多处骨折,经120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涉事叉车于2025年10月15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首次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并于同年11月4日在通州湾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事故发生后,依据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相关批复,由通州湾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2026年2月10日,该局收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此次亡人事故调查的批复。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叉车驾驶员无证操作且安全意识淡薄,而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叉车钥匙实施集中保管,致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无证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同时,公司未在厂区道路及车间通道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调查结论认定,华达新材料(江苏南通)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此外,调查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操作叉车的违规行为,疏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6年2月10日,通州湾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华达公司送达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及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8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2025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102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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