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品牌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加盟者的损失赔偿问题。杭州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恒律师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此案。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合同解除,品牌管理公司向个体工商户退款并支付律师费。
![]()
"在商业活动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葛。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便是其中典型。2025年5月30日,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使用“某品牌”商标及经营资源,申请人支付合同款36000元,并另行投入装修、设备等费用230000元开设门店。在签约前,被申请人招商人员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宣传“xxx品牌强国”“xxx周年国礼”“xxxx冠军代言”“商务部xxx认证”等内容。然而,门店于2025年6月15日开业后,申请人经核查发现上述宣传无法核实。于是在2025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委托杭州林恒律师代理仲裁事宜。
林恒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全面且精准的仲裁策略。鉴于案件性质,林恒律师围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被申请人招商人员在签约前的微信宣传记录,以此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这些虚假信息足以影响申请人的缔约意愿,因此林恒律师主张申请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为了让仲裁庭清晰了解申请人的损失情况,林恒律师通过提交装修报价清单、设备采购付款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除合同款36000元外,另行投入开店费用230000元,形成了完整的损失主张链条。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了“宣传为要约邀请”“已实际开店经营即合同目的实现”等抗辩理由。林恒律师从特许经营合同本质出发,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系被特许人缔约的基础,实际开店并不等同于合同目的实现。他指出,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有义务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而被申请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申请人的决策,使得申请人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从合同目的来看,申请人签订合同是期望借助真实有效的品牌资源和宣传来实现盈利,但被申请人的虚假宣传打破了这一期望,因此即便开店,合同目的也未实现。 在另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申请人同样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通过网络了解到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的“xxxx美食机”项目。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送《xxxx美食机项目介绍》手册,其中宣传“河南xxx授权被申请人为特通渠道代理商,有权使用‘xx’品牌”以及“xxx智能美食机具备十多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受邀参加2025年2月23日在杭州举办的线下项目品鉴会,并于当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按照协议,申请人为昆明市官渡区和盘龙区独家运营商,需支付平台技术使用费、帮扶培训费共计100000元,申请人在2025年2月23日至28日期间分四笔付清全部款项。然而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实际履行,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人委托林恒律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林恒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从合同约定内容出发,论证被申请人将其经营资源“壹汇AI美食机”许可申请人使用,申请人须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特征,从而使案件适用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协议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林恒律师主张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约一个月(2025年2月23日签约,3月26日提出解除)即提出解约,尚在合理期限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此外,由于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实际履行,申请人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经营资源,林恒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
在酒店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解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曹Xx于2017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告加盟“xxxx”品牌。2025年,因经营困难,被告向原告提出解约,并逐步停止使用原告品牌标识。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品牌使用费、系统维护费及高额合同解除违约金,各项费用暂合计超过17万元。被告委托林恒律师应诉,林恒律师迅速制定了“以抗辩促调解”的策略。在诉讼过程中,他一方面积极搜集证据,另一方面与原告展开了多轮艰苦的谈判。林恒律师向法庭和原告清晰地阐明了被告方停止使用品牌的具体时间、未使用PMS系统的客观事实,并重点强调了被告因家庭变故(配偶去世、本人车祸)导致经济状况极度困难的特殊情况。
从事实层面,林恒律师提出被告自2025年4月17日起已完全拆除品牌标识,停止使用原告经营资源,因此品牌使用费应计算至该日,而非原告主张的6月25日。同时,他指出被告自2017年10月起便未再使用原告提供的PMS系统,原告主张的系统维护费缺乏事实依据,这两点抗辩有效动摇了原告索赔的事实基础。从法律层面,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林恒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抗辩。他通过计算合同约定的“合理利润损失”仅为48,840元,并进一步主张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应限定在合理的“招商空窗期”(约6个月)内,将理论损失压缩至26,400元,从根本上瓦解了原告高额违约金的主张。在沟通方式上,林恒律师将被告因配偶去世、本人车祸骨折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劳动能力的悲惨境遇充分呈现给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这种情理结合的方式争取了调解空间。最终,原告同意大幅降低索赔金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Xx仅需向原告分期支付8万元,即可了结本案所有纠纷。
最后,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2025年,成都仲裁委员会于作出裁决书,确认《品牌合作合同》于2025年8月15日(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款25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800元,仲裁费8580元,由申请人承担5000元,被申请人承担3580元(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在“美食机”项目仲裁案中,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作出(2025)杭仲01裁字第8xx号裁决书,确认《合作协议》于2025年3月26日解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全部合同款1000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利息损失),仲裁费6310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酒店类纠纷案件则以调解结案,被告曹Xx在林恒律师的帮助下,大幅减少了经济损失。这些案件中,杭州林恒律师展现了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无论是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还是沟通协调上,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