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8日。作为我国首部拟以法律形式制定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这部法律的问世,意味着网络空间治理正从“零散应对”迈向“系统防治”。从社会学视角审视,这不仅是一部法律文本的诞生,更是一次对社会治理逻辑、权力结构与人际伦理的深刻重构。
![]()
一、立法的社会语境:从个案悲剧到制度回响
回顾近年来的网络暴力事件,从寻亲少年刘学州被恶毒揣测推入“深海”,到“粉发女孩”郑灵华因头发颜色遭遇恶意诋毁而选择离开人世;从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的谷女士,到因直播遭谩骂而喝农药的“管管”——这些令人心口发堵的名字,构成了这部立法最沉重的社会背景。
网络暴力早已不是孤立现象,而是呈现出跨平台、组织化、向现实蔓延等特征。它不仅是数字空间的言语失序,更是一种结构性的社会伤害:扰乱网络生态秩序,长期摧残受害者身心,破坏网络营商环境,危害不亚于现实暴力。长期以来,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分散在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存在适用门槛高、追责流程长、平台权责模糊、被害人举证维权困难等痛点。社会对一部系统性、专门性的反网络暴力法律的呼声,一年高过一年。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对这股社会诉求的制度性回响。
二、概念界定:为“网暴”划出法律红线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突破,在于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网络暴力”的内涵与外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包括四类情形: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以及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
这一界定的社会学意义不容低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指出,草案比较精准地将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作为保护重点,并尝试引入量化标准——以“集中”或“持续”特征来界定网络暴力行为的边界,将偶发情况剥离出来。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则强调,草案将侵害主体从“个人”拓展至“组织”,同时将“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明确纳入规制范畴。
概念清晰化是治理有效化的前提。 当“侮辱谩骂是网暴,造谣诽谤是网暴,煽动仇恨是网暴,威逼胁迫、歧视偏见也是网暴”被写入法律,执法者不再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受害者也有了主张权利的明确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并非一味扩张规制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或者实施舆论监督,不适用本法。这一排除条款体现了立法者的审慎:反网暴反的是伤害,不是声音;划出的是行为边界,不是公共讨论的禁区。正如有评论所言,批评可以尖锐,质疑可以持续,只要围绕公共事实展开、不以侮辱人格和编造信息为手段,就仍属于正常表达。这一平衡设计,在惩治网络暴力与保护言论自由之间划出了清晰的界限。
三、平台治理:从“旁观者”到“守门人”
征求意见稿将“平台治理”置于第二章,位置靠前、篇幅显著,列有多达12条相关条款。这种制度安排释放出明确信号:平台不能再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必须从网暴治理的“旁观者”转变为“守门人” 。
具体而言,草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测、识别和预警。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对涉网暴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对用户账号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让网暴者信用降级、压缩活动范围。
在处置层面,平台发现网暴信息须立即停止传输、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乃至关闭账号。对组织煽动网暴的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同时,平台必须在显著位置提供网暴快捷取证功能,为用户提供一键防护选项。
在责任追究层面,草案设置了梯度化的法律责任体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平台,可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营业执照。正如刘学州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所言:“过去平台是‘不出事就没责’,现在是‘不尽责就有责’。”
从社会学角度看,这一设计精准击中了平台经济的结构性矛盾。长期以来,部分平台在“流量至上”的商业逻辑驱动下,对网暴内容采取默许甚至纵容态度——骂得越凶、吵得越狠,流量越高、广告越多。草案将平台责任从“事后补救”升级为“源头防控”,实质上是用法律手段矫正平台经济的负外部性,让流量逻辑服从于法治逻辑。
四、治理体系:从碎片化到协同共治
网络暴力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网信、公安、电信、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多个部门。征求意见稿按照参与治理的主体及其责任义务设计章节结构,具体划分为“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构建起预防、处置、惩治并重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在政府治理层面,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反网络暴力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整治网络暴力犯罪。多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调查取证、案件督办、监督检查等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在社会共治层面,草案明确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或实施网络暴力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监护人;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这种“政府—平台—学校—家庭—社群”的多层治理结构,体现了对网络暴力社会根源的深刻认知——网络暴力不只是一串代码的排列组合,更是社会关系在网络空间的投射。
更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的域外适用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这一规定补齐了跨境网暴治理的漏洞,也引发了国际关注。专家指出,这符合公认的一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五、司法救济:让受害者不再孤军奋战
网暴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受害者维权难上加难——“被骂了不知道谁骂的,知道了又不知道怎么告,告了又耗不起时间精力”。征求意见稿在司法保护层面给出了系统性回应。
其一,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侵权行为地等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停止侵害,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其二,快捷取证。平台须在显著位置提供取证功能。其三,公安协助。自诉案件取证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其四,精神损害赔偿。网络暴力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五,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或帮助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明确禁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或协助网暴。这些制度设计共同指向一个目标:让受害者不再是“一个人在战斗” 。
六、挑战与展望:法律只是起点
当然,任何立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终结。征求意见稿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留下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尺度如何拿捏? 这是界定网暴与非网暴的核心标准,但在具体案件中,何为“集中”、何为“持续”,仍需司法解释和案例积累来明晰。网暴和合理批评的边界在哪里? 草案虽然明确了排除条款,但在实践中,当批评指向公共人物或公共利益时,如何区分“尖锐质疑”与“恶意攻击”,仍需审慎把握。不同规模的平台如何落实相关功能、承担治理成本? 大型平台有能力建立AI监测系统,中小平台则可能面临技术与人力的双重压力。此外,网络暴力的成因复杂,法律只是最后的防线而非唯一的治理手段。真正的治本之道,仍藏在每一次发言前的分寸里,藏在对他人人格的基本尊重里。
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期(截至8月28日),正是让这部法律更精准地回应群众关切、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窗口。普通网民可以结合自身遭遇提出现实诉求,互联网从业者可以从治理实践出发补充实操建议,法学专家可以从专业维度优化制度设计。开门立法的过程,是法律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
结语
从社会学视角看,《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标志着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一次范式转换——从个案应对走向制度防控,从分散规制走向系统立法,从“不出事就没责”走向“不尽责就有责”。它守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校准的是数字公共空间的行为标尺。
“法律的完善,始于个案的遗憾;法治的进步,是为了不让悲剧重演。”期待这部法律早日落地生根,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键盘不是凶器,匿名不是铠甲。当每一次“按键伤人”都有代价、每一场网络施暴都难逃追责,我们才能说——以法之名,剑斩网暴,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个时代的承诺。
(来源:中廉法治网公众号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调研室常务副主任 胡世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