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婚姻债务律师:一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背后的3个关键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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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
笔者在宁波执业十余年,接待过不少鄞州、海曙、北仑、镇海、奉化、象山、宁海、余姚、慈溪等地被「夫妻共同债务」拖累的当事人。其中有一类情形格外典型:婚内一方在外私下举债,债权人起诉时却把另一方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下面这起纠纷的三个关键转折点,几乎涵盖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全部要点,值得每一位已婚人士对照阅读。
转折一:诉前误以为「婚内所借就是共同债务」,险些全额承担
一位海曙的当事人找到笔者时,几乎已经认定自己「在劫难逃」。她的丈夫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八十万元,用于一笔她并不知情的生意周转。债权人起诉时,把她和丈夫一并告上法庭,主张这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的第一反应是:婚内借的钱,配偶是不是都得认?这个错误认知,差点让她直接放弃抗辩。
事实上,「婚内所借」并不当然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不是看借款时间,而是看借款用途与是否共同意思。
转折二:抓住「共债共签」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条线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讲得很清楚: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围绕这两条线,抗辩的空间立刻打开。鄞州、北仑等地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三点:借据上有没有另一方的签名或追认;借款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的实际用途有没有流向家庭。这位当事人既未在借据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八十万的金额显然超出家庭日常开销,这就为抗辩奠定了基础。
转折三:举证资金流向,证明未用于家庭,最终大幅减责
真正决定胜负的,是资金流向的举证。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就应当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债权人举证不能,这笔借款就应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镇海、奉化等地法院的审理思路是:看钱到底去了哪里。本案中,笔者协助当事人梳理了家庭收支记录、自有账户流水,证明家庭日常开销另有来源、并未依赖这笔借款,而该笔款项实际用于丈夫的个人生意周转,未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该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位当事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象山、宁海、余姚、慈溪等地的裁判口径同样遵循这一逻辑:债权人主张大额借款为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举证不能即承担不利后果。
几点提醒
其一,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第一反应不应是「认了」,而是先对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认定标准。其二,是否共签、是否追认、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资金是否流向家庭,是四把关键的判断尺。其三,及早固定家庭收支凭证与账户流水,是抗辩能否成立的根基。其四,对配偶在外的大额举债,若确不知情,切勿在事后出于「息事宁人」而补签借条或在催收记录上签字,任何形式的追认都可能把一笔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举证,而非感情,更不是「在婚内借的就一定共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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