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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 是否构成受贿?
李舒律师 等
受贿犯罪既遂的核心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取得财物,即实现对财物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司法实践中,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且未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未实际控制股份的,通常认定为受贿未遂;若证据不足、未明确约定分红具体数额,也可能不认定为受贿,具体需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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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议焦点
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但未实际分红,该行为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受贿未遂,还是不构成受贿?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存在分歧,核心争议在于:口头约定是否形成有效行受贿合意、未实际分红是否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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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第二条 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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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三类裁判观点
(一)认定为受贿未遂
核心逻辑:受贿既遂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未实际分红、未完成股权转让,也未实际控制股份的,行为人未实现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典型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双方口头约定收受干股及对应好处费,但未实际分红,也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理由是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物,犯罪目的未实现,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二)认定不构成受贿
核心逻辑:若双方仅口头约定收受干股,未明确分红具体数额、支付方式,且行为人未实际索要分红,也未实际控制股份的,无法认定形成明确的行受贿合意,亦无实际受贿行为,应认定不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口头约定按比例获取收益,但未约定具体分红金额,事后仅实际收取部分款项,未支付的部分未约定支付细节,行为人也无继续索要的主观意图。法院认定,未实际收取的部分不构成受贿,仅以实际收取的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三)认定为受贿既遂
核心逻辑:若双方已明确约定干股比例、价值,且行为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知晓公司盈利情况,即便未实际分红,也可认定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股份,实现了受贿目的,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典型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项目提供帮助,双方约定收受公司15%干股(价值明确),由他人代持,行为人未实际出资但知晓公司盈利情况,且同意将盈利用于再投入。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既遂,按干股价值认定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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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与律师建议
(一)核心认定要点
1. 合意的明确性:需确认双方是否就干股比例、价值、分红方式达成明确合意,仅模糊约定收益比例,未明确具体数额的,难以认定行受贿合意。
2. 实际控制的认定:是否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是否知晓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对股份有处置权,是判断是否实际控制股份的关键。
3. 主观意图的印证:需结合行为人是否主动索要分红、是否对未分红提出异议等情节,印证其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二)律师辩护建议
1. 聚焦“实际取得”核心要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受贿既遂需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未实际分红、未控制股份的,应认定为未遂或不构成犯罪。
2. 强化证据瑕疵辩护:此类案件多依赖言词证据,若缺乏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股权登记等客观证据,可主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受贿行为。
3. 区分不同行为性质:若仅为口头约定,未实际履行,且无明确合意,可主张不构成受贿;若已着手实施但未得逞,可主张认定为受贿未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补充提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强制约束力。司法实践中个案细节差异较大,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不可直接照搬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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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类案裁判规则
案例1:口头约定收受干股未实际分红,认定为受贿未遂
裁判要点: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口头约定收受干股及好处费,未实际分红、未办理股权转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符合受贿未遂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案例2:未明确分红数额,未实际收取部分不构成受贿
裁判要点:双方仅口头约定收益比例,未明确具体分红金额,未实际收取的部分未约定支付细节,行为人无继续索要的主观意图,该部分不构成受贿,仅以实际收取的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案例3:实际控制干股,未分红也认定为受贿既遂
裁判要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明确价值的干股并由他人代持,知晓公司盈利情况并同意盈利处置,即便未实际分红,也认定为受贿既遂,按干股价值计算受贿数额。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长期深耕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辩护,熟悉监察调查、公诉、审判全流程职务便利认定裁判尺度,可提供受贿、贪污类案件全流程辩护、涉案罪名区分法律论证、庭审辩护方案定制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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