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广西出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政校家社协同筑牢“安全堤”

0
分享至

人民网南宁7月31日电 (韦欢)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法治力量防范化解中小学生溺水风险。

《若干规定》共16条,主要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原则、有关方面职责、宣传引导、游泳场所建设、场景式教学、预防和救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处置等工作,明确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若干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的职责边界。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在校期间安全管理,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施、人员到位;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落实防控措施;暑假、节假日前和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监护人作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关键主体,其责任与义务是社会关切所在。根据《若干规定》,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常态化安全教育、日常照护管控、委托照护告知等义务;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溺水危险的,中小学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中小学校等与中小学生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了水域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责任人、单位和社会力量的责任,体现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疏堵结合的原则,逐级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实现家庭、学校、社会联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金台资讯 incentive-icons
金台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1583636文章数 201651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