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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片法治天空下,同样在重庆,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直接打脸全国优秀法官、第一中级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赵志强和原渝北区法院、现两江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们。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职工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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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持续四年,涉及两名女性
陶某自2000年1月起入职某烟草公司,201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公司因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先后多次与陶某面谈。
2025年9月17日,奉节县烟草专卖局作出《关于给予陶某政纪处分的决定》,载明:经调查,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至2025年先后与王某某、黄某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了《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陶某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纪处分。
次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规定,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陶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仲裁委驳回。陶某遂诉至奉节县人民法院。
法院:规章制度合法,已依法公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陶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关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法院指出,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卖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严守纪律红线。用人单位有权将“八小时外”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纳入规章制度范围。《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情形纳入规章制度范围,并未超越劳动管理权限。
关于规章制度是否公示,陶某主张自己未参加相关学习会议,但法院查明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该院认为,陶某作为烟草从业人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其承诺遵守的相关义务,还败坏了用人单位的形象、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恶劣。若否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良好家风,也与社会朴素认知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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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某全部诉讼请求。陶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系其私生活行为,用人单位无权处罚。
陶某的上诉理由让他有资格胜任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
陶某因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25)渝0236民初12430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陶某认为,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借款的行为均系其私生活行为,用人单位无权对此进行处罚或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原审判决扩大了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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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凭着一条,他已经完全胜任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的职位,境界与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志强媲美。
在重庆市第三届政协委员何某某诉媒体名誉权官司里,主审法官赵志强们在二审判决里指出:
“何某某的案涉婚外情、侵害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等道德失范或民事侵权行为,影响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但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因而与公共利益无关”;
“何某某的相关案涉行为显然属于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因而属于隐私”;
“道德失范行为应受否定性评价乃至应负法律责任,但行为人并不因此而当然丧失隐私权和名誉权”。
而原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更是说出“我们审理查明,他跟姓何的教师或者是干嘛呀,存在婚外情的情况,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情况确实也有。但是呢,他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能叫他‘淫乱’”这样的震碎世人三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完全背离的话。
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辩称,陶某与婚外异性的行为引发严重家庭矛盾导致其妻、子强烈要求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也多次向县局、市局进行信访举报且有举报记录,已经达到严重的情形。烟草行业本身就具备高度的公共性,作为烟草行业员工对其职业操守、道德操守要有更高要求,应当严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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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没,身为堂堂的全国优秀法官、第一中级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赵志强,和有着21年党龄的李超法官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境界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与某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比起来,简直就是云泥之别。
赵志强和李超法官们向公众传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不遵循公共秩序,可以不符合善良风俗,可以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这样的信息,其目的是让老百姓对法治无望,把中国的法治秩序搞糟、搞乱。他们在扒法治中国的墙角。
二审:婚外情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也需要劳动者遵规守纪、恪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纳入规章制度范围,未超越劳动管理边界,既有利于引导劳动者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塑造诚信廉洁的现代企业文化,亦是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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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对公序良俗的坚守——私德并非法外之地,公职人员和特殊行业从业者的道德操守,与公共利益和社会信任息息相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把赵志强、李超这样的枉法者钉在了法治中国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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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何贤龙、刘红霞、李洪武法官致敬!你们守住了法治的底线和良知,让公众明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何贤龙、刘红霞、李洪武法官们,是公平正义的坚守者,你们让公众看到了,在重庆,赵志强、李超这样的枉法者,不能一手遮天!(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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