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刚刚结束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新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两部法规均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熊菁华介绍,此次立法统筹开展村、居两部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运行、选举、议事协商、村居务公开和监督保障等制度。市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陈兴华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学习宣传、配套政策指引和基层减负等工作,推动法规落地。
村居立法同步调整,村委会实施规定和选举办法整合为一部法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熊菁华介绍,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市此前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历时多年,部分内容需要根据上位法和基层治理实践作出调整。
此次立法坚持系统推进,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相关法规,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将原有实施规定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整合,制定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同时废止原有两部法规;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则进行全面修订。两部法规在名称、结构和主要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
新制定的村委会实施办法共42条,新修订的居委会实施办法共39条,均不设章节。两部法规围绕村、居委会的组织运行和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对基层治理中的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范。
熊菁华介绍,立法过程中注重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结合北京实践对村、居委会选举等制度作出细化。同时,法规立足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完善自治机制、组织动员和保障措施,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党组织领导与村居自治衔接更加明确
两部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陈兴华介绍,法规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本市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并对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的相关职责作出规定。
在基层组织运行中,法规明确,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可以由社区、村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担任,居委会、村委会成员可以与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以及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经社区、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村、居委会的组成和职责也作出进一步细化。法规明确村、居委会设立程序,调整居委会设立标准,充实村、居委会职责任务,并完善村、居民小组和代表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村、居委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或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文体教育等下属委员会,鼓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相关工作。
陈兴华表示,法规实施后,市委社会工作部将指导社区和村严格落实下属委员会建设、村居委会选举、村居民会议、村居务公开等制度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群众自治规范化水平。
线上参会、协商议事等基层实践被写入法规
随着基层治理方式不断发展,线上议事、协商议事等实践经验被纳入法规。熊菁华介绍,两部法规明确,村民、居民因故无法现场参加村民会议、居民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在线参加会议。这一规定以立法形式固化了北京此前通过线上形式召开相关会议的实践。
法规还对村民代表、居民代表制度作出完善。一个社区、村内的居民代表、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为代表会议依法议事提供组织基础。
围绕群众关心的社区村公共事务,两部法规支持村、居委会建立健全常态化议事协商机制。陈兴华介绍,北京此前在基层探索形成“大家商量着办”“老街坊”“拉家常”等议事协商做法,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义务,推动协商议事向住宅小区、居民院、楼宇单元以及村民小组等延伸。
陈兴华表示,市委社会工作部将研究修订《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等配套政策文件,并针对基层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定工作指引,增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实效。
从选举到村居务公开,民主运行程序进一步完善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基层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两部法规对选举组织、候选人提名推荐和资格审查、投票选举等程序作出规范,明确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和街道、乡镇应成立指导机构,选举委员会承担相应组织任务。
法规同时对村、居委会成员罢免、辞职和出缺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推动相关程序更加规范有序。
在民主监督方面,法规明确村、居务公开制度,要求在便于村民、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公开栏,并鼓励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公开。对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陈兴华表示,市委社会工作部将把两部法规纳入党员干部和基层治理骨干培训内容,结合社区工作者研修计划、示范培训等开设专题课程;同时用好社区大课堂、社区村法律顾问、志愿者等资源,面向居民、村民开展解读宣传,提高法规知晓度。
明确经费设施等保障,目录外事项不得派交村居委会承担
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运行,需要相应的条件保障。两部法规明确,从经费、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支持村、居委会开展工作。
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负担问题,法规明确,本市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村级、社区工作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
陈兴华表示,市委社会工作部将依托市、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单位细化任务、解决社区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调动驻区单位资源参与基层治理。
同时,北京将常态化开展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整治,持续推进社区村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三个规范”,编制社区村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健全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让基层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服务群众。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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