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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范避险转移工作机制 发挥基层网格员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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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重庆7月3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下放临机处置权,给基层一线‘松绑放权’。”《重庆市自然灾害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付子堂表示,这是本次立法最核心的一项制度,《条例》赋予乡镇(街道)临机处置权。

自今年5月启动立法前期工作以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研究部署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条例增列为今年的立法审议项目。《条例》于7月30日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介绍,险情特别紧急时,乡镇(街道)可以先组织群众转移撤离,同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把决策权直接放到离险情最近、最了解现场情况的一线,让基层敢决断、快行动,为群众生命安全抢出宝贵的“黄金时间”。

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山高谷深,沟壑纵横,地质灾害隐患点比较多;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主要江河交汇、纵贯全境,洪涝灾害多发频发;全市森林面积广大,叠加夏季长时间高温干旱,森林火灾时有发生,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可以说是任务重、责任大。

重庆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陈杰表示,目前,重庆市现有地方性法规对各类自然灾害避险人员转移的规定比较分散、原则,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遇到险情谁牵头、怎么转、转去哪里没有细化标准,部分群众也不太清楚避险责任,急需一部专门法规来统一规则,确保避险转移工作更加及时、规范、有序。

《条例》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路,紧扣重庆自然灾害防治实际,靶向破解具体工作当中存在的“不敢转、不会转、难管控”等痛点堵点。《条例》在总则部分主要划清各方权责边界,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在避险转移中的职责与义务,解决“遇到灾害找谁、谁来负责”的问题。

在监测与预警方面,《条例》打通了从“灾害监测”到“群众收到”的完整预警链条,不让预警停在半路上。

付子堂介绍,一方面要做好预警监测,优化专业监测站点,提升预测预警精准度,发挥基层网格员、护林员、河长等作用,开展常态化巡查巡防,鼓励群众上报灾害前兆信息,实现灾害苗头早发现、早研判。另一方面打通送达“最后一公里”,乡镇(街道)、村(社区)接到预警后,要通过基层智治平台、应急广播、上门告知、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通知到人。同时,电视台、手机运营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送相关预警信息,确保群众在第一时间收到险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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