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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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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美丽广西建设,提升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办案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公布5个畜禽养殖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广西某农业有限公司

臭气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广西某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臭气扰民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年存栏1.1万头、年出栏2.2万头,属于规模化养殖。经在该公司养殖场厂界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养殖场厂界下风向臭气排放浓度最高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臭气浓度(无量纲)标准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臭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5年7月3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5.32万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挂牌督办机制,靠前统筹督导,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从严查处企业臭气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快速化解臭气扰民问题。同时警示养殖企业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规范粪污及臭气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全州县某畜禽养殖场

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6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州县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中申报的存栏规模为2300头生猪,但实际现场核查存栏生猪约4000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该养殖场养殖规模已达到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的法定标准,但经核实,该养殖场仅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4.318万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养殖场刻意瞒报存栏量、压低环评等级,以简易备案掩盖大规模养殖,逃避治污投入,易导致粪污、恶臭与病原微生物等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生态和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警示养殖企业应严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广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0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养殖粪污应按环评及批复要求,经“集污池+干湿分离+黑膜沼气池”工艺处理后排入尾水暂存池,最终用于消纳灌溉。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直接用水泵连接水管从集污池将粪污抽至东北侧山林灌溉,以及将尾水暂存池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厂区外环境。经监测,该公司尾水暂存池西侧鱼塘、东北侧山林水管的养殖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总磷、氨氮污染物浓度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标准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6年1月20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237万元。2026年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关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的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来宾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妄图通过闲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易造成土壤重金属与氮磷累积、水体富营养化,引发地下水、农田污染,严重威胁周边人居环境与饮用水安全。针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贵港市某农场通过私设暗管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群众在抖音反映“某镇长安村一河段水质受到污染”问题,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受污染河段进行排查,发现贵港市某农场北面氧化塘旁有大量褐黑色废水排出农场外。经查,该农场私自在地下预埋塑料管,并设置控制开关,通过塑料管将氧化塘和沼液贮存池内的生猪养殖废水排入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标准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农场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6年4月22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农场处以罚款28.592万元,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062万元。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的规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桂平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农场违规私设暗管偷排养殖废水,以隐蔽手段刻意规避环境监管,导致废水携带大量氮磷等污染物进入外环境,污染河道水体、侵蚀农田土壤,直接危及周边群众人居环境与饮用水安全。针对此类隐蔽偷排的主观恶意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玉林市容县县底镇2家散养户

向水体排放畜禽养殖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3日,容县人民政府收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反映容县县底镇某村养猪户的养殖污水流入山里河沟,污染环境。县底镇人民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发现韩某、梁某养殖户养殖的生猪存栏分别为30头、60头,均采取传统水冲粪方式清理栏舍,部分栏舍粪污未流入沼气池,直接排至栏舍外的水沟,最终汇入下游的小溪,造成环境污染。

二、查处情况

韩某、梁某向水体排放畜禽粪污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2026年6月10日,县底镇人民政府依法对韩某、梁某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案例启示

本案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线索推动问题解决、乡镇承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典型实践。基层执法部门依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线索,快速响应、精准核查,依法处置散养户违法排污行为,有力震慑辖区内同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打通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


来源 | 广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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