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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过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执法检查“三个清单”制度写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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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为)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91条,对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作出系统规定。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此次制定条例,是根据新修改的监督法,结合北京人大监督工作实践,对北京市监督领域相关成熟制度进行整合、完善。条例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条例对人大常委会多种监督方式作出具体规范,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

其中,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由同日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作出专门规定。根据条例,北京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开展预调研、建立预算预审查工作制度、聘请财经监督顾问、发挥专业智库作用等方式,为财政经济监督提供专业支撑。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重要方式。条例将北京实践中的执法检查“三个清单”制度写入法规,并完善执法检查全链条机制,推动监督重点更加聚焦、问题整改更加有序。

在专题询问方面,条例明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公布现场问答文字实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拓宽公众了解和参与渠道,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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