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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1R2,民航规〔2026〕10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 AP-21-AA-2023-11R1()。
新版《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1R2)在1.6节列出了五项主要修订内容。本文先归纳这些修订所对应的分工调整,再逐项说明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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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分工:型号合格审定与设计机构审定
01
R1 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同时承担两件事:一是确认产品设计符合审定基础,二是评审并监督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DAS)。后者在 R1 中占了正文一整节、一个附录(附录D)、一类审查代表岗位,还延伸到证后的持续监督。
R2 把第二件事整体移出。1.6节对此的表述是:
“删除原程序中关于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内容,明确型号合格审定与设计机构审定的协作机制”、“调整审查组的设置和职责界定,充分考虑设计机构许可证和生产机构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
纵观R2条文,可以看到两个方向:
一是局方直接介入的减少:设计保证系统能力评估结果可作为减少局方审查范围和深度的依据,型号设计小改和部分修理设计由设计机构在许可权限内批准。
二是颁证前置条件的增加:颁发型号合格证(TC)前,需确认申请人已获得设计机构许可证(DOA)。
变化一:无人机与遥控台(站)并入统一程序
02
R1 全文未出现“无人驾驶航空器”。此前“无人机”适航审定依据 AP-21-AA-2022-71,设计批准、生产批准、适航批准自成体系。此次修订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本程序,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统一管理。
R2 的适用性相应改为“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遥控台(站)”。落到具体要求上:
申请时无人机需提交运行场景说明,遥控台(站)需提交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3.7.1节新增无人机审定基础的确定路径——规章尚未颁布或不能覆盖型号设计特征的,由局方识别与运行场景对应的运行风险,对已颁布规章作适用性评估,以项目专用条件确定适用要求,再经问题纪要固化为审定基础;
附录E新增“无人机数据链路和遥控台(站)审查代表”;
附录H简化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限用类无人机及其遥控台(站)。
变化二:PSB 取代 TCB
03
R1 的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由被委托审查单位/地区管理局按项目组建,至少召开首次、审定飞行试验前和最终三次会议以及年度会议。
R2 取消 TCB,改设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PSB)——按2.1节定义,由民航局适航审定管理部门组建,负责对适航审定行政许可事项各审查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组织逻辑由“一个项目一个委员会”(若需)转为“局方层面统一统筹”:
审查组组建方案需经 PSB 批准;
三个 TCB 会议节点取消,审查组完成颁证前准备后直接向 PSB 提交审查报告,由 PSB 审议审查组审查结论,并做出是否建议颁证的建议;
技术争议解决的最高层级也由“民航局适航审定管理部门”改为 PSB。
变化三:设计保证系统审查移出
04
R1 中,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审查、《设计保证手册》批准、权利授予以及证后持续监督,均在 TC 程序内。R2 将这些内容整体删除,新增6.4节“与局方设计机构审定审查组协调机制”:
涉及设计保证系统的问题由局方设计机构审定审查组负责;
两个审查组组长应保持联系;
确定局方审查范围和深度时应考虑设计机构审定审查组的进展和结论;
建议颁发 TC 前应确认其是否给出审查结论。
变化四:审查代表岗位整合,但制造符合性检查没有取消
05
R1 分设“工程审查代表”与“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R2 完全不再使用这两个称谓,统一为“审查代表”,各专业职责表述为“负责对……型号资料进行审查(含相关的试验目击和制造符合性检查)”。原附录G相应更名为附录F“检查、试验、飞行试验的具体要求”。
需要澄清的是:取消专职岗位不等于取消这项工作。 4.1节仍将“开展制造符合性检查”列为审查组职责,3.8.4节“制定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整节保留,附录F专设“制造符合性检查范围的确定”,相关表格一并保留。变的是承担方式——由各专业审查代表结合本专业的试验目击一并完成;5.1.6节同时明确,原则上审查组确定不目击的试验,无需开展制造符合性检查。
此外,审查代表专业由16类细化为24类(新增项目管理、安全性和研制保证、持续适航文件、航油航化、无人机数据链路和遥控台(站)等岗位,原电子电气、机械系统、螺旋桨、排放等专业进一步拆分);术语上“局方直接审查的内容”统一为“局方保留项目/非局方保留项目”。
变化五:与DOA、POA的关系及必要衔接
06
颁证前置
3.11节明确,PSB 作出建议颁证结论后,局方审核审查报告,并在确认申请人已获得相应设计机构许可证(DOA)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审查范围和深度
5.1.3节要求,确定局方审查范围和深度前,应与局方设计机构审定审查组联系获得设计保证系统能力评估结果;系统在该领域运转良好、或申请人已有相应权限的,可相应减少审查范围和深度。
制造符合性
3.8.4节规定,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的制造符合性依靠申请人的设计机构设计保证系统及所依托的质量系统保证,申请人对每一项验证试验出具制造符合性声明;试验产品在已获批准的生产质量系统生产时,应尽量减少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附录F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具有局方确认可接受的质量控制系统或生产机构许可证(POA)的,审查组应赋予较大信任。
证后权限
8.3节规定型号设计小改由设计机构按 DOA 规定的权限批准并报局方项目工程师备案,超出权限的由项目工程师批准。
与之相关,5.1.5节新增了一句 R1 中没有的规定:
“当申请人已获得设计机构许可证后,审查组原则上不同时使用委任代表开展审查,但可考虑使用承担验证任务的委任单位代表。”
需要说明的是,R2 仍保留了委任代表授权机制,明确“有委任代表或委任单位代表授权的审查项目,审查代表应根据委任代表或委任单位代表的权利和能力最大限度地使用委任代表或委任单位代表并进行监督”,授权范围仍可涉及型号资料批准、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目击试验,专用条件制定、等效安全水平结论、问题纪要编制、适航限制项目和飞行手册限制的批准则必须由审查代表直接审查。
上述新增条款是对这一机制适用条件的补充规定。
变化六:明确修理设计的审批程序
07
R1 未设修理设计的专门条款。R2 新增8.5节,分三种情形:
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或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修理设计,由 TC 持有人向局方提交批准,审定基础为该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及局方认为必要的修改;
其余修理设计,由 DOA 持有人按获得的权利范围批准,或提交项目工程师批准;
非 TC 持有人进行的,按 AP-21-14 审查批准。
配套表格:新增1项、修改9项、未变8项
08
程序附表由17项增至18项,顺序也作了重排,如下表所示:
序号
附表名称(表格编号)
状态
1
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表 -21-101-2023 )
未变
2
受理申请通知书(表 -21-102-2026 )
修改
新增 三条声明 :受理仅为程序性接收、不构成对取证可行性的认可、不构成对申请人能力的确认;删去银行账号信息
3
问题纪要(表 -21-103-2022 )
未变
4
批准放行证书( AAC-038(6/2026) )
修改
源自 AP-21-52R1
5
制造符合性声明(表 -21-106-2026 )
修改
本次改动最大, 与 AP-21-33R1 对接
6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表 -21-107-2026 )
修改
第 10 栏由 “ 不满意项采取的纠正措施 ” 改为 “ 制造偏离采取的纠正措施 ”
7
型号资料批准表(表 -21-104-2026 )
修改
8
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表 -21-105-2026 )
修改
9
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表 -21-108-2022 )
未变
10
试验观察报告(表 -21-109-2022 )
未变
11
型号检查核准书(表 -21-112-2026 )
修改
12
型号资料评审表(表 -21-110-2022 )
未变
13
型号合格审定信函(表 -21-113-2022 )
未变
14
符合性检查清单(表 -21-114 )
未变
15
符合性声明(表 -21-160-2026 )
新增
源自 AP-21-18
16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表 -21-115-2026 )
修改
17
型号检查报告(表 -21-132-2026 )
修改
18
型号合格证(表 -21-116-2022 )
未变
生效与过渡
09
R2 自2026年7月1日生效。
第9章给出有关DOA的过渡安排:
2026年7月1日前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设计机构:拟进行设计更改的,在2027年7月1日前,可按2026年7月1日前局方同意的方式获得设计更改批准,或按本程序获得批准但无需满足设计机构许可证要求;不进行设计更改的,无需申请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
2026年7月1日前已申请型号合格证但尚未获批的申请人:在2027年7月1日前可按本程序获得型号合格证而无需满足设计机构许可证要求,但设计机构许可证的获得不得晚于2027年7月1日。
附:
新版《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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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36960460304.pdf
来源:适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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