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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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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0〕1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于2025年9月25日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非农建设用地全流程管理,保障城市规划有序实施,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落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切实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调整置换、开发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对原办法实施情况全面评估、系统修编的基础上,我局牵头起草形成《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龙华新区先后于2013年、2016年出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实施《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形成了覆盖指标落实、调整置换、开发利用、参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有效指导我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全区非农建设用地应划指标已基本划足落地,一批项目通过原地开发、城市更新等方式顺利实施,切实保障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权益。
近年来,全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城市更新职能划转、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立项标准收紧、集体资产管理职责调整等政策与工作要求发生显著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与市场发展形势。同时,原办法有效期届满,我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面临政策依据缺失、审批办理无规可依、存量指标盘活受阻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制度修订完善予以破解。为切实做好与最新机构职能设置、相关配套政策及集体资产监管要求的有效衔接,进一步优化管理规则、拓宽利用渠道、提升审批效能、保障集体权益,结合我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全面加强和规范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推动存量非农建设用地高效盘活利用,切实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修订思路及框架
(一)坚持规范管理,提升治理效能。结合龙华区机构职能调整、土地政策更新及管理工作实际,在延续原办法成熟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部门权责分工、细化实操管理规则、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全面提升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坚持保障原集体合法权益,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尊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历史沿革,严格遵循按规划实施与等价置换基本原则,健全完善用地调整、指标处置、开发利用等核心条款,多路径拓宽存量盘活渠道,全面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与利用效益。
(三)坚持项目导向,服务发展大局。紧密衔接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最新政策导向,优化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调出、退出及核销机制,取消部分不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限制条件,促进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助力城区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依法合规,强化政策协同。严格遵循上位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与职能划转、集体资产处置、规划国土管理等最新要求的无缝衔接,确保新办法合法合规、衔接顺畅、务实管用。
本次修订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较原办法增加1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总则,包括目的依据、管理对象及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管理机制、审批程序;二是非农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与调整,包括原地开发建设、调整置换情形、原地优化调整、异地调整规则、调整前用地处置、容积率调整规定;三是参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包括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调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调出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退出指标处置;四是非农建设用地的其他管理规定,包括未建房户用地、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权利人变更与用地分宗、历史遗留建筑确权、部门职责、台账管理与指标核销;五是附则说明,包括已建及未建用地认定、名词解释、责任追究、解释机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三、主要内容情况说明
(一)关于管理机制及审批程序
原区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已撤销,重大事项审批主体调整为区政府。新办法明确区政府负责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管理重大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为非农建设用地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台账管理、指标落实、调整置换、开发利用等审核管理工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为申报主体,相关事项须按公司章程及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履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及公证程序;区财政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审查、备案职责。同时优化事项审批办理流程,按照最新集体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取消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常规复审环节,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审批效率;其中《深圳市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深龙华财规〔2026〕1号)实施前非农建设用地已经在区集体资产部门备案的,继续由区财政局负责按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复审,确保政策衔接平稳有序。
(二)关于开发建设及用地调整
新办法延续原办法核心规定,包括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可按规划实施原地开发建设,未建用地按现行法定规划完善相关手续后开发建设,已建用地可纳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按规划实施自拆重建等相关规定,保持政策连续性。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内容:一是新增建筑规模整合开发。允许将零散分布、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未建非农建设用地建筑规模,整合至其他适宜地块集中开发,整合后核销原指标、作废原用地方案图及批复文件,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是明确容积率调整规则。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申请提高规划容积率,与全市容积率管理政策保持一致;三是完善调整前用地处置。将调整前地块处置规则从仅适用于规划冲突调整,扩展覆盖至所有调整情形,统一未建地块完善征转手续后纳入国有储备、已建地块建筑物临时保留使用且不得加建、扩建、改建的管理要求。
(三)关于原地调整及异地调整的处理
充分尊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历史,严格遵循按规划实施和等价置换原则,新办法延续原地优化调整的分类处理规则,即规划功能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途的,与规划冲突的按原用地规模原地等面积调整,原地确难调整的,减少部分相应指标计入台账;规划功能为居住、商业、办公的,冲突面积未超过15%的原地优化调整,超出15%的按规定处理,原地确难优化的相应指标计入台账。
关于异地调整,新办法与原办法保持一致,实行优先在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调整,经同意可在本街道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内安排,延续“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原则,工商指标调整为居住、商业、办公按65%折算,确保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
(四)关于调入城市更新项目
为适配当前城市更新政策与市场形势,助力项目高效实施,本次修订作出针对性优化:一是取消合法用地比例限制,删除原办法“调入非农建设用地及合法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拆除范围65%”的规定,适配当前政策形势及市场环境变化,促进非农建设用地高效盘活利用。二是规范指标调入变更程序,已核发调入核查意见后,新增调入指标可再次办理核查手续,减少调入指标无需重新办理核查手续,统一操作标准。三是保留调入区域范围,继续执行在原龙华街道、原观澜街道范围内调整,充分尊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历史。四是完善退出指标处置,删除项目被清理后指标仅限用于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的刚性条款,新增专门条款明确灵活处置路径,拓宽指标盘活渠道。
(五)关于调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为做好非农建设用地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衔接,新办法保留“土地信息核准后办理核查意见、实施方案批复后办理正式调入”流程,明确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调整,按原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同时作出以下针对性优化:一是规范指标调入变更程序,已核发调入核查意见后,新增调入指标可再次办理核查手续,减少调入指标无需重新办理核查手续,统一操作标准。二是删除项目被清理后指标仅限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规定,统一按照新增退出条款处置,适配全市土地整备立项收紧工作形势。
(六)关于退出指标处置
拓宽因城市更新项目剔除出单元计划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移出年度项目目录涉及的已调入非农建设用地处置路径,新增条款明确该类指标应优先返还调整前用地;调整前用地已完善土地征(转)手续或已开发建设、无法落实指标返还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规则,在本社区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上重新选址落地;本社区范围内无法重新选址落地的,相应指标可计入台账管理。
(七)关于未建房户用地的处理
根据深府〔2011〕198号文规定,未建房户统建用地属于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办法“未建房户用地可调入城市更新”的条款与上位法冲突,且实施期间无成功实操案例,本次予以删除。保留未建房户用地实施路径:经90%以上(含90%)受益人签字同意,可采取单社区或多社区统建方式开发,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由街道办事处协调保障全体受益人合法住房权益。
(八)关于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新办法基本延续原办法处置标准与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将审批主体由“区领导小组”调整为区政府,其余退回补偿款标准、占用面积上限(3000㎡)、地块处置等要求保持不变。
(九)关于台账管理及指标核销
结合城市更新职能调整,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非农建设用地台账管理、指标核销、收回用地方案图及批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台账、备案及查询;细化了非农建设用地因开发利用、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原因核销指标的相关规定,流程清晰、权责明确。
(十)其他
新办法在延续原办法总体框架、核心规则与有效条款的前提下,完善机构职能衔接、配套政策衔接、拓宽盘活路径、完善操作条款等规定。同时明确政策衔接规则,对于新办法实施之前非农建设用地相关办理事项已经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按照已批准的方案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相关办理事项未经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特此说明。
政策原文
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等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所规定的标准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非农建设工商用地、未建房户用地;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所规定的标准确定但未落实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指标。
龙华区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用地布局、集约节约用地、推动社区发展的原则。鼓励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方式促进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建立、管理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对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等事项进行管理。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为非农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用地调整等事项的申报主体,有关方案内容应按公司章程及市、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等相关会议对申报事项进行表决同意,并予以公证。
区财政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事项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及街道办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置换、参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非农建设用地在原用地位置对范围进行微调的,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审定后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非农建设用地在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拆除重建的,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审定后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深龙华财规〔2026〕1号)实施前,非农建设用地相关事项仅取得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未取得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复审意见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按集体资产管理规定重新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章 用地开发与调整
第六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按现行法定规划开发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现行法定规划用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建用地可按现行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
(二)已建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按其相关规定执行;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申请将难以独立开发的多宗非农建设用地,整合后进行开发建设。规划功能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途的未建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情形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申请将其建筑规模整合计入其他非农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建筑规模整合后,原未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销,相应用地方案图和批复收回作废。非农建设用地整合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地调整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调整置换:
(一)因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需要的;
(二)与现行法定规划冲突的(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地、高压走廊、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
(三)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的;
(四)地块形状不规则,原地确难以开发建设的。
非农建设用地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不可申请调整置换。
第八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因与现行法定规划冲突导致难以原地开发建设申请调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落地位置主导规划功能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途的,按规划实施。与规划冲突的,按原用地规模在原地等面积调整。原地确难等面积调整的,调整后用地面积减少的部分相应指标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台账,且今后仅用于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二)已落地位置主导规划功能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按规划实施。与规划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的,扣除冲突部分后原地优化调整。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15%的,超出15%的部分原地优化调整。因原地确难优化调整的,相应指标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台账,且今后仅用于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三)原地块形状不规则,周边有零星用地调整的,可结合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原地局部优化调整。原地确难优化调整的,可申请异地调整。涉及用地异地调整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调整扣减部分用地面积不再补回,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要求货币或土地补偿。
第九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及指标落实的,应当优先调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内。不能在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中落实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落地地块须符合现行法定规划,不得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安排选址。
(二)优先在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调整。经其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的,可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上安排。
(三)按“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进行调整置换。但因土地整备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除外。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顺相应经济关系且无偿移交政府的,可视为未建用地进行调整。
(四)调整置换至规划功能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途的,按等面积确定用地规模。调整置换至规划功能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按65%确定用地规模。
调整折算后用地面积减少部分不再补回,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要求货币或土地补偿。
(五)因土地整备、公共利益、轨道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导致用地调整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理。土地整备相关协议约定等面积调整落实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非农建设用地发生调整的,调整前地块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调整前地块现状属未建的,调整前地块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按相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完善征(转)地手续后纳入国有储备土地管理。
(二)调整前地块现状属已建的,建筑物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按相关政策处置。
第十一条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不得申请提高规划容积率。
第三章 参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第十二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计划申报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为满足合法权属比例的要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先行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
(二)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手续。
(三)已取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确认函或指标调入核查意见,尚未正式调入城市更新项目时,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新增拟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再次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减少拟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无需重新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
(四)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可在原龙华街道(现大浪、龙华、民治)、原观澜街道(现福城、观澜、观湖)范围内调整。
(五)非农建设用地按原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调整前地块现状属未建(含建成区自行拆除为空地的情形)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
(六)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仅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已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收回作废。
第十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信息核准后、街道办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手续。
(二)已取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尚未正式调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时,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新增拟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再次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减少拟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无需重新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核查意见。
(三)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调整。
(四)非农建设用地按原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仅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已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收回作废。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的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在项目内统筹实施。原地确实无法实施,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出:
(一)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前,其项目范围内的合法用地面积超过拟出让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
(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信息核准后、实施方案正式上报区政府前,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无法安排落实的。
(三)项目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已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有其他合作方案或因土地整备、公共利益、产业发展要求等政府原因原地确实无法实施的。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请将项目范围内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调出的,原则上用于其他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如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暂不具备调入条件的或确无其他城市更新项目安排落实的,调出的相应指标可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台账且仅限用于其他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补划或土地补偿。
第十五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被清理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被清理出年度计划项目目录的,原已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返回其调整前用地;如调整前用地已完善土地征(转)手续或已开发建设而无法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按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规则,在本社区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上重新选址落地;如本社区范围内无法重新选址落地的,相应指标计入非农建设用地台账。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六条 未建房户用地在经90%以上(含90%)的未建房户用地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可以采取一个或多个社区统建方式处理,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协调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切实保障全体受益人在未建房户用地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非农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原已占用或因规划实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已经市、区政府审批同意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须按照120元/㎡的标准退回所占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款。
(二)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的(占用面积不得超过3000㎡),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须退回所占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款。调整前地块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理顺相应经济关系后无偿移交政府,属已完善征(转)地手续的还须退回征(转)地土地补偿款。
第十八条 原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义办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应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用地的分配和使用台账,并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依据台账需使用自身所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经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涉及指标的台账分配及变更应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原行政村和相应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申请办理使用或变更手续,并须取得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非农建设用地,可申请分宗至相应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下,分宗方案应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 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确权问题,可参照深圳市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置换、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自拆重建和入市交易等事项,有关方案内容应按市、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取得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按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有关规定处理,并须取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非农建设用地台账管理和指标核销等工作。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建立台账及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台账的备案、查询等工作。
非农建设用地因开发利用、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需核销指标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并收回原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和批复。
非农建设用地因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少,且需核销相应指标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在办理用地调整手续时,同步核销减少部分对应的指标,并收回原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和批复。
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手续涉及使用非农建设用地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在核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文书后书面通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核销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并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收回原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和批复。
上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销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需提供同意核销非农建设用地的承诺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相关主管部门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为基础,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办理时地块现状情况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原行政村辖区范围”是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确定的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之前非农建设用地相关办理事项已经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按照已批准的方案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相关办理事项未经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https://www.szlhq.gov.cn/hdjlpt/yjzj/answer/5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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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业务范围包括为政府提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政策课题咨询以及产业发展规划顾问服务、为国央企及村集体等市场主体提供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咨询+实施服务(投资可研与开发策划顾问、项目全流程开发管理及融资并购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城市更新项目融资贷款可研与贷后监管服务、为工改工产业园区项目方提供策划招商运营等全过程专业服务。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立足深圳面向湾区,已正式成立东莞、惠州等地区公司,参与操盘和服务的项目覆盖深圳本土十个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两岸七城。集团于2017年、2019年荣获中国地产年会年度城市更新运营大奖。2020年,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站设立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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