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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口头约定各赡养一位老人,母亲去世后,哥哥以“已经承担母亲生养死葬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亲,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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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张某一和张某二系亲兄弟,早年分家时,两兄弟口头达成赡养分工约定:由张某一负责赡养母亲,由张某二负责赡养父亲。2020年,母亲李某因病去世。张某一以“已经承担母亲生养死葬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父亲张某的赡养费用及照料义务。张某年老体弱,无稳定收入,遂将两个儿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费。

庭审中,张某一辩称已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按照约定应由张某二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他不应再对父亲张某承担赡养责任。张某二则称生活困难,拒绝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应依法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两兄弟的赡养分工,属于子女内部责任分配约定,不能对抗父母依法享有的被赡养的权利,亦不能通过约定拆分、免除任一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张某二仅以收入偏低、家庭开支较大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不符合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最终,法院判决两人每人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300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项义务基于血缘亲属关系产生,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强制性、不可免除的身份义务,现实生活中“分养父母”“谁拿退休工资谁养父母”的情形均是子女之间内部的约定,仅可作为子女内部赡养父母责任分配的参考,如约定内容隐含“赡养一方老人即可免除对另一方老人赡养义务”“没领父母退休工资的子女免除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的意思,则相关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中华民族敬老孝亲的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父母主张赡养的合法权利。本案中,赡养母亲的付出,是子女履行对母亲的法定义务;赡养父亲的责任,是另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抵扣、不能抵消,不能以已经赡养一方老人为由拒绝赡养另一方老人。

来 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段盈盈、雷孜研

二审:曾雨田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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