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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我从来没去过NYC
01
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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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年(1840年),沈家本出生于浙江湖州的一个官宦家庭,从小酷爱读书,阅读范围极广。他以开放的眼光熔铸中西法律,引领中国法律与世界接轨,被称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积极支持建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会——北京法学会,亲自担任会长,促进法学研究;奏请设立了中国第一所进行近代法学教育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并担任管理大臣,培养了中国第一批具有近代法学素养的法律人才。
沈家本主持进行清末法律改革,1902年开始删改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此后,沈家本主持起草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修律过程中制定的《破产律》《公司律》《国籍法草案》《著作权律》等一系列法律,都是第一次在中国出现。
沈家本以法律之所长,力挽国家于狂澜,清廷虽未因此而不覆,却开一世之功,使中西法律因之合流,荫及后世。
这是一位值得所有中国人了解并铭记的法学大家。
02
中国民法之父:佟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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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日本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改革开放之初,佟柔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对中国实际的适用性,厘清了民法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1981年,佟柔主持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一书,这是当时最早的、理论性较强的、系统的民法教材。同一时期,他还应邀主编《民法概论》《民法原理》。
佟柔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结束了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民事领域基本无法可依的现实状况,不仅为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基本法律规则,也为正在成长和孕育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佟柔还多次参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对历次民法典的起草,都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佟柔告诫学生们:个人的命运和国家、民族的命运是休戚相关的,无论在哪里,都要热爱祖国,报效国家。
佟柔老师诞辰85周年之际,不少校友积极捐赠,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他树立了一尊半身雕像,置于法学院六层的国际学术报告厅旁边。雕像底座上刻了十分简要的介绍: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奠基人。
03
中国国际法之父:周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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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鲠生,原名周览,中国近代著名国际法学家、外交史家、教育家,毕生从事国际法学、政治学、教育学等研究,在国内外均享有盛誉,被誉为“中国国际法之父”。
周鲠生十三岁那年以榜首考中秀才,后考入早稻田大学,加入同盟会。随后又留学英法,获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巴黎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万国联盟》《国际法大纲》《现代国际法问题》《国际法新趋势》《国际法概论》《近代欧洲外交史》《近代国际政治小史》《赢得太平洋上的和平》《现代英美国际法的思想动向》《国际法》等。
在风雨飘摇的年代,周鲠生积极宣传为中国争取平等地位的正义性,身体力行地组织和鼓励民众抗战,并持续践行培养中国外交人才。1971年4月20日,周鲠生在北京逝世,享年83岁。
他的身前是积贫积弱的旧清朝,身后是海晏河清的新中国。
2005年11月,为纪念这位国际法学家卓越的一生,周鲠生塑像在武汉大学新法学院大楼落成。
04
刑法学之父:切萨雷·贝卡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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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萨雷·贝卡利(里)亚(1738-1794),是意大利刑法学家、经济学家、法理学家,他被赞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利亚的主要思想及成就无疑蕴含在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书中“闪耀着理性与智慧的光芒,逻辑与推理构成了严谨的体系”。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及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尤其是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贝卡利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勇敢地为被压迫的人类事业辩护,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成为了时代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其博大的刑法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费尔巴哈等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和后来的近代刑法学派,无愧于“刑法学之父”之称。
05
近代刑法学之父:冯·费尔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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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家冯·费尔巴哈是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同时也是哲学史上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之父。
我们在考研政治中了解过唯物主义哲学家小费尔巴哈,本来冯·费尔巴哈觉得律师挣钱,是希望儿子学法律的,但是小费尔巴哈却喜欢历史和哲学,学有所成走进了我们的哲学课本,可以说父子俩都是极其优秀。
冯·费尔巴哈本人其实在20岁的时候就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但成家之后迫于生计,开始研究法律,24岁又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多所大学任教。
他是个有意思(fan er sai)的人,18岁那年,在日记本中写到:“一想到我已经18岁了,还不为世人所知,我就感到羞愧和失魂落魄”。
冯·费尔巴哈对刑法思想的哲学基础有深入研究,主要思想还体现在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主义、一些犯罪理论和刑罚理论上。他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刑法学教材书,是将刑法学体系化的第一人,后世学者一般称其为“近代刑法学之父”、“近代刑法学之鼻祖”或者“近代刑法理论的创造者”。
06
国际法之父:胡果·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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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格劳(老)秀斯(1583—1645年),荷兰代尔夫特市人,荷兰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神学家、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代表作有《战争与和平法》、《海洋自由论》等。
自小被誉为“荷兰神童”,11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哲学、古典语言学,15岁进入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他先后担任大律师、荷兰军事统帅奥伦治亲王莫里斯的法律顾问、荷兰省总检察长、政府财务审计官、鹿特丹市市长、荷兰省和荷兰联省共和国议会议员。
格劳秀斯开创了国际法,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格劳秀斯承古萌新,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他还将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推动法学研究及启蒙运动发展。
07
历史法学派之父:萨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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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其法学观最大的贡献在于,在自然法学在欧洲占据绝对领导地位的18、19世纪,为人们理解和认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路径。
他出身于贵族家庭,曾在哥廷根和马堡大学学习法律,1800年获得学位以后开始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先后在马堡大学、巴伐利亚州兰茨胡德大学讲授罗马法,1810年开始在柏林大学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19年被任命为柏林最高上诉法院的法官,1826年任民法修改委员,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1848年革命结束他的官场生涯,专门从事著述。他主要著作有:《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史》 (1815—1831)、《现代罗马法制度》 (1840—1849)。
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论点为:法的本质是一种“民族精神”;法律需要法学家来发现;法律上不存在普世性、共同性、超历史超民族性。
08
宪法法院之父:汉斯·凯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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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凯尔森,美籍奥地利法学家,规范法学派创始人,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他是20世纪最富思想原创力的法学家之一,在法哲学、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等领域颇有建树。作为奥地利宪法与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缔造者,他对大陆法系,包括东亚诸多国家的宪法实施机制有着深远影响。
凯尔森系统阐述了一种被称为“纯粹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他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代表作有《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共产主义法律理论》《什么是正义》等。
在欧洲法学界声誉日隆的大学者凯尔森同时也是一位成功的教师,他来自欧洲各地的许多学生日后都成为著名的法学家:梅克尔、费德罗斯、考夫曼、桑德尔、福格林、罗斯、艾森曼以及韦尔。这些名字也许现在听起来有些陌生,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的欧洲都是一时之选。后来这些著名学者被贯以“维也纳学派”的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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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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