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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议理由(Art.100 EPC)主要包括三类
1.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不属于可专利主题;
2.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3.超出原始申请范围(新增客体)。
二、异议流程时间线
提交异议通知书 → EPO初步审查 → 专利权人4个月内答复(可修改权利要求)→ 可能安排口头审理(通常提前6个月发传票)→ 作出决定
三、上诉
对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提起上诉,并缴纳相应上诉费;上诉理由最迟可在4个月内提交。
四、异议程序优势与建议
优势:一次异议覆盖所有指定国、程序较快、费用相对无效程序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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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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