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乙
法治对诚实守信的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协同推进。立法为诚信建设提供制度基础,执法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司法通过裁判明确责任,守法最终实现诚信自觉。当法律规则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行动自觉,法治将加快完成从“外在约束”到“内在认同”的转化,最终实现诚信社会的自我维系与良性发展,让诚信的种子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明确了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则。此举有利于事业单位畅通真正愿意扎根岗位、潜心干事的工作人员获得提升素质的渠道,将为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守护诚信契约精神和保障人才投资良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要让诚实守信这一价值观念转化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与行动自觉,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刚性托底、规范护航。法治对诚信的保障,从来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静态条文,而是动态的过程——从搭建清晰的诚信规则框架,到每一起具体案件中对法条的精准适用,都在潜移默化中推动全社会形成对诚信的内心认同与行为自觉。只有以法治为引领,以诚信为滋养,二者双轮驱动、协同共进,才能共同推动社会治理迈向更高水平。
此次最高法发布《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则,这是对这类失信行为的一次清晰否定与重申。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公益服务质量。事业单位对职工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投入,是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本投资,是着眼长远、赋能未来的战略性投资,目标是实现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
这类投入具有周期长、成本高、见效慢的特点,尤其依赖于稳定的履约环境与诚信氛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单位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人员承诺学成返岗。学成后违约离职,本质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也是对事业单位信任的透支。
诚信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石,小到家人相处、邻里互助,大到朋友合作、社会交往,“言而有信”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社会诚信建设既是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抓手,也是破解治理难题、实现高效能治理的重要依托。要让诚信的种子在全社会生根发芽,离不开坚实的法治支撑和保障: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机制建设,有助于将诚信价值观转化为兼具刚性法律约束力和柔性法理指引力的行为准则,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在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日趋多元的转型社会中,以法的制度优势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是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必然选择。
诚信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建设是诚信建设的保障。法治不仅要将道德层面的诚信要求升华为法律义务,还要通过精密的制度设计实现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调整。在诚实守信的价值转化过程中,司法裁判的社会引领功能尤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创造性地将民事执行程序与信用惩戒机制相结合,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网络;而一份份司法解释、一个个典型案例、一次次司法批复,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好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而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内在行为确信。通过这样持续的司法实践,既能明确公众的行为预期、稳定社会关系,更能在全社会层面逐步培育起牢固的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
法治对诚实守信的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协同推进。立法为诚信建设提供制度基础,执法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司法通过裁判明确责任,守法最终实现诚信自觉。当法律规则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行动自觉,法治将加快完成从“外在约束”到“内在认同”的转化,最终实现诚信社会的自我维系与良性发展,让诚信的种子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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