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朋友欠3万元不还,葛先生在微信群追债,却被对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赔11万元。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审理细节,法院认为葛先生并未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5年1月,葛先生先后分两次借给某垂钓中心老板林某共计3万块钱。林某明确表示是借款,要打借条,并以兄弟相称表示感谢。但到了该还款时,林某却信息不回,电话也不接。
无奈之下,葛先生在林某建立的垂钓中心微信群中@林某,表示“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你真没意思,我借3万块钱给你可是很干脆的,你不至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啊”,并@所有人,引发不少群友评论。
林某认为他经营垂钓中心多年,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葛先生通过互联网散布不实言论、侮辱信息,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在行业内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其经济损失。林某将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葛先生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确实欠葛先生3万元未还,葛先生在微信群中所发内容属实,并未散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且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葛先生原先是与林某进行私聊催要借款,但因为林某不归还借款且不回复葛先生信息、不接电话,葛先生才在微信群中@林某要求归还借款,且言论无任何侮辱诽谤的意思。
综合以上事实,葛先生的言论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对林某所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江宁区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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