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开创国际(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一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对业绩波动、存货、财务公司存款及其他应收款等市场关注问题作出详细说明。
经营业绩波动:2025年增长与2026年一季度亏损原因解析
公告显示,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37亿元,同比增长0.90%;净利润0.74亿元,同比增长20.76%。然而,2026年一季度业绩出现下滑,实现营业收入5.01亿元,同比下滑14.13%;净利润为-0.35亿元,同比下滑372.22%。公司解释,2025年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罐头食品销售业绩的增加及自捕磷虾产品产量上升。其中,罐头食品积极开拓北美等海外市场,新增北美市场客户,2025年ALBO公司在北美市场销量较2024年增长977.69万罐,上涨19.28%。磷虾产品方面,2025年捕捞量达70,092吨,较2024年的35,550吨增长97%,在固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单位成本下降,毛利提升约284.06%。
2026年一季度亏损则主要受捕捞板块产量下降及吨鱼成本增加影响。2026年1月1日,基里巴斯临时封闭吉尔伯特专属经济区金枪鱼作业海域,公司将原定在该海域作业的3艘临近保养期的捕捞船提前安排回港检修,导致一季度金枪鱼捕捞量同比下降24.96%至23,462.55吨。尽管罐头食品板块销售收入与毛利均保持增长,但其增量不足以完全对冲金枪鱼主业的利润收缩。
2026年第一季度分主营业务产品情况(单位:万元)
主要产品类型收入成本毛利收入同期增减成本同期增减毛利同期增减金枪鱼销售6,608.306,272.71-16,157.46-6,916.40-9,241.06零星鱼种销售4,778.414,492.952,451.522,873.31罐头食品销售29,950.7219,377.5510,573.169,554.757,836.661,718.09鱼柳加工销售4,225.154,608.49-4,510.38-4,141.35渔货贸易4,402.813,914.25海上运输合 计49,965.3838,665.9611,299.42-8,343.59-7,974.07
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最低但净利润最高的情况,公司表示主要系2025年9月收到经常性政府补助约5,353.86万元,用于补助已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成本费用。剔除该非经常性损益因素影响后,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为约825.23万元。公司强调,各季度收入与利润配比逻辑清晰,具备内在合理性,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存货规模增长:主要源于罐头加工原材料储备
截至2025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8.79亿元,同比增长19.65%,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50.25%。2026年一季报显示,期末存货账面价值8.69亿元,同比增长30.82%,环比增长4.07%。公司称,存货增加主要是原材料与上年年末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主要来自孙公司ALBO公司原料鱼及鱼柳增加。
具体而言,ALBO公司2025年末相关原材料账面价值24,220.70万元,较2024年末10,247.70万元上升146.53%。原因包括:为应对欧盟进口金枪鱼鱼柳关税优惠配额政策,公司在2025年第四季度采购大批鱼柳产品;ALBO公司成功开拓北美市场,订单增加;基于对国际海洋环保政策的研判,公司战略性拉高冷冻金枪鱼安全库存水位。
公司2025年期末存货中,库龄一年以内存货占比87.50%,一到两年存货占比2.66%,两年及以上存货占比0.08%。2025年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4,400.94万元,同比下降5.68%。公司表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及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可变现净值计算方法及跌价占账面余额比例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偏差。
财务公司存款与其他应收款:资金安全与合作款性质明确
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存放于关联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余额为3.06亿元,占货币资金71.44%,报告期内利息收入190.50万元。公司披露,2025年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储结构以活期存款与协定存款为主,协定存款利率为0.65%(1亿元以下为0.20%),美元存款利率为0.05%,高于国内主要上市商业银行同期协定存款利率。相关存款支取不受限,账户为公司独立自有账户,不存在共管账户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关于期末1.80亿元其他应收款中1.59亿元来自江苏深蓝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情况,公司解释,该款项源于双方合作租赁“深蓝”轮开展南极磷虾捕捞项目。根据合作协议,双方按开创远洋60%、深蓝公司40%的比例共享盈亏,在合作经营期届满后进行一次性结算。由于项目连续亏损,形成了对深蓝公司的应收款项。公司已依据谨慎性原则单项计提坏账准备488.71万元。目前项目仍在合作运营期限中,款项具有合同基础和业务实质,不存在资金实际流向关联方或潜在利益方的情形。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对上述事项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回复内容与审计证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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