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12号台风“红霞”过境后,我市大量临时建(构)筑物严重损坏,存在坍塌、坠物等重大安全隐患,为坚决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开展临时建(构)筑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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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围
本通告所称“受损临时建(构)筑物”,是指受台风“红霞”直接影响,造成结构损坏、构件松动、倾斜开裂、整体失稳,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临时建(构)筑物,问题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铁皮掀翻、棚体倾斜、钢架变形、墙体松动、残件脱落、屋面破损及整体或局部坍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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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原则
(一)对尚在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有效期内受损的临时建(构)筑物,可在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修复加固,确保质量安全。其他特殊地域、特殊工程受损临时建(构)筑物,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报备或报批,严禁未经许可原地私自建设。
(二)对无合法审批手续、超期的受损临时建(构)筑物,依法拆除,严禁擅自复建、改建、扩建及加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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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受损临时建(构)筑物权属人、实际使用人应按照处置原则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期限届满后,对未完成拆除清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拆除。
(二)受损临时建(构)筑物如需复建、改建的,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得边拆边建、未批先建。
(三)受损临时建(构)筑物涉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宣讲法律法规政策,落实自查整改、清除隐患,主动配合整治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抗拒行政执法。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规搭建、隐患留存、私自复建等行为,可通过拨打12345惠民速办热线或登录“惠民速办”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反映。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通告
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来源: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惠州稔平半岛发布
编辑:夏洁芯
一审:刘艳玲 二审:王德民 三审:余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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