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小红书媒体智能团队负责人姜东在媒体平台反映,距期权归属仅剩 8 天被解除劳动合同。
姜东说,他和陈浩既有相似的期权争议背景,也存在不同细节。
但是,姜东一分钱期权相关赔偿都没拿到,就连劳动官司也全盘输了,是因为小红书辞退他在证据链上来说是合法有依据的,不构成违法解除。
所以北京法院判定小红书公司合法辞退姜东才是案件的关键,法院判定辞退有合理依据。
姜东先是被公司关号 ,他就不上班,被动地等,结果公司就顺理成章把「被关号」变成了「连续旷工」,把旷工证据做实,这样就是公司合法辞退他了。
正因为法院判公司辞退是合法,那期权协议里“离职期权清零”条款就生效了,自然期权损失诉求直接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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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他小红书关于期权协议的抗辩都不是问题的重点,重点就是这个辞退本身被判定是合法的。
这个时间节点被合法辞退,很大可能是被做局的,只能说小红书这公司一开始已经想好怎么套路员工了。
先给大家梳理一下时间线,看看怎么回事。
这个爆料的前员工叫姜东,2018年入职小红书,是技术负责人,当年谈Offer的时候,公司明确把境外80万股期权算进他整体薪酬包里,后来又追加6万股,合计86万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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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规则是干满2年,一半期权就能归属到手,相当于熬满两年就能解锁一大笔潜在收益。
离谱的点来了,距离他满2年、期权解锁就剩短短8天,小红书直接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辞退他。
按照期权协议写的,只要劳动关系终止,没归属的期权直接全部清零,等于差8天到手的收益一下子全没了。
这里补充一点:
姜东自己说“差8天满2年解锁期权”,但公司、法院材料显示:首批期权实际归属日是2020年10月31日,离职是8月25日,实际差2个月,并非8天,这个时间差也是法院不认可“恶意卡时间裁员”的关键点之一。
所以现在他公开网上发声维权,质疑公司是故意卡时间裁人,就为了省下这笔期权支出。
当年被辞退之后,姜东立刻走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全套流程,起诉小红书两件事:一是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赔偿86万股期权的巨额损失。
庭审过程中,小红书提出三项与常识及公开信息存在明显冲突的抗辩:
1、主张境内主体书行科技与境外期权签约主体 Xingin 公司不存在控股关联,强烈反对追加境外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2、不认可由毛文超、瞿芳共同署名的 6 万股年度期权授予文件效力;
3、针对官方后缀 @http://xiaohongshu.com企业邮箱发送的入职 Offer,以无法查询当年 HR 人员信息为由,对电子邮件内容不予认可。
就这三个抗辩理由都够离谱了,为什么连公司邮箱都不认?
意思是邮箱是公司的,但是不确定是不是公司授权那个HR发的,离谱吧?
还有不认可毛文超签名的期权文件的效力,开玩笑吧,不认可企业老板的签名?
足以可见小红书为了不给员工权益,多少无底线的抗辩理由都说得出,服了!
为什么小红书可以强硬抗辩?
抗辩1:不认可企业邮箱Offer里的期权承诺
看着离谱,但法庭采信关键点:
1. 时隔多年,当年发邮件的HR早已离职,无法当庭出庭核对邮件真实性;
2. 这份Offer邮件没有加盖境内公司电子公章,仅HR个人邮箱发送,单独一份邮件属于孤证,没有工资条、薪酬确认单、年度绩效单配套佐证期权计入薪资总包;
3. 姜东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里,完全没有把86万股期权写入合同条款。
对比陈浩:他手里有HR微信聊天记录、年度薪酬确认单、离职证明全套闭环证据链,互相印证期权是薪资一部分,证据强度天差地别。
抗辩2:不认可毛文超、瞿芳手写6万股期权授予文件效力
大家肯定觉得创始人签字肯定作数,但法庭采信企业抗辩有合规理由:
1. 这份文件没有盖境内用工公司公章,仅创始人个人手写,从合同形式上,无法证明是境内公司的用工承诺;
2. 北京法院区分「创始人个人行为」和「公司职务行为」:毛文超签字代表境外开曼公司发放期权,不能直接等同于境内用工公司的承诺;
3. 姜东没法举证:这份手写文件是写进劳动合同薪酬体系、作为劳动对价发放,仅能证明境外公司额外授予。
抗辩3:咬死境内用工公司和发期权的境外开曼主体互相独立,内地法院管不了期权纠纷。
1. 法律只认书面登记,不默认VIE关联
小红书庭审提交工商、境外注册文件,证明两家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存在直接持股关系;
VIE协议是企业内部控制协议,不会对外公示,法官在劳动案件里不会主动调取、审查企业隐秘的VIE控制文件,不会主动“穿透”。
2. 姜东仲裁、一审阶段,没有主动申请追加境外开曼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姜东自己没把发期权的境外主体拉进案件,法院不可能主动跨地域追加境外公司,自然只能认定境内公司不用担责。
反观陈浩,律师主动举证全套VIE控制、薪酬总包证据,广州法院主动穿透审查,逻辑完全不同。
最终法院全部驳回他所有诉求:既没认定公司辞退违法,也完全不支持期权损失赔偿,姜东自己公开表示尊重判决结果。
但是,姜东对庭审里公司的说辞存疑,7月28号才把整件事完整发上网维权。
这里面牵扯的4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点:
期权到底算不算工资?公司说“只是福利”不作数
很多互联网公司都玩套路,期权合同签境外开曼主体,嘴上说这是额外奖励,不算劳动报酬。
但现在法院判例已经拍板:入职谈薪时明确写进薪酬总包、用来吸引员工入职的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不是公司想收走就能收的无偿福利。
哪怕签协议的是境外公司,境内小红书负责招人、发工资、安排工作,两家公司实质捆绑,境内法院照样能管这个纠纷,不能拿“境外主体”当挡箭牌。
第二点:
差几天解锁就强行辞退,属于“恶意阻止行权条件达成”,法律不认。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一件事达成条件才能拿好处,如果一方故意搞小动作、恶意不让条件实现,直接视作条件已经达成。
放到这件事里:期权解锁的唯一门槛是“在职满2年”。
那为什么同是小红书期权纠纷,陈浩赢了、姜东却输了?
1. 最关键的一点,辞退理由的举证差异。
陈浩案里小红书拿不出任何“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实质考核证据,直接被认定违法裁员;
姜东一案法院采信了公司提交的旷工相关材料,辞退是合法的,没有判定企业单方解约违法。
2. 证据完整度天差地别
陈浩手里有大量HR聊天记录、薪酬总包书面约定,白纸黑字证明期权算进年度薪资;
而姜东的核心期权文件、沟通证据被小红书当庭否认,法院没有足够依据支撑他的主张。
3. 两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样
陈浩是在广州打官司,当地中院直接穿透VIE架构,明确境外期权属于劳动报酬;
而姜东是在北京打官司,案件管辖法院没有采纳这套裁判逻辑,认可了小红书“境内境外公司分割责任”的抗辩。
法庭只认合同签字主体:劳动合同签境内小红书,期权协议签境外开曼公司,协议还写了纠纷要境外仲裁。
法院直接认定两件事分割开,劳动官司管不到期权;同时认可公司拿出的材料,判定辞退合法。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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