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新
7月28日,江西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被罚400万元,2名实际控制人(郭刚、刘桂华夫妇)在内的7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390万元。渔翁信息注册地山东威海,其申报科创板IPO于2022年12月29日获受理,完成两轮问询后,2024年6月26日因公司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申请撤回而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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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渔翁信息、郭刚、刘桂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12月29日,渔翁信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期间为2019年度至2022年1-6月。后经上交所审核问询,渔翁信息进行了多次回复,所涉期间为2022年度至2023年1-6月。因渔翁信息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2024年6月26日上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渔翁信息通过安排资金循环空转虚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商用密码产品业务,以及在客户未真实收到货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831,85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虚增利润总额2,264,599.8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8%;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317,796.4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71%,虚增利润总额6,804,184.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2022年1—6月虚减营业收入4,125,247.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36%,虚减利润总额2,930,499.9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3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8,861,238.1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62%;2023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6,577,602.7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0.57%,虚增利润总额5,066,895.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38%。
二、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
渔翁信息实控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渔翁信息股份,代持股份占招股说明书披露总股份的2.8%。渔翁信息未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导致《招股说明书》股权结构存在虚假记载,前十大股东存在虚假记载。刘桂华与渔翁信息董事长郭刚为夫妻关系,两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决策股权代持事宜。
郭刚、刘桂华作为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对渔翁信息的上述违法行为,郭刚、刘桂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宪光(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房宝龙(时任副总经理、董秘)、张剑飞(时任财务总监)、李佳艳(时任监事、商务部经理)、刘华伟(时任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经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郭刚、刘桂华作为实际控制人承担组织、指使责任。
江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渔翁信息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郭刚、刘桂华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分别处以130万元罚款;
四、对李佳艳、刘华伟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对公司及7名责任人合计罚款17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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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渔翁信息及郭刚、刘桂华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渔翁信息、郭刚、刘桂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12月29日,渔翁信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期间为2019年度至2022年1—6月。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渔翁信息进行了多次回复,所涉期间为2022年度至2023年1—6月。因渔翁信息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2024年6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渔翁信息通过安排资金循环空转虚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商用密码产品业务,以及在客户未真实收到货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831,85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虚增利润总额2,264,599.8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8%;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317,796.4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71%,虚增利润总额6,804,184.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2022年1—6月虚减营业收入4,125,247.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36%,虚减利润总额2,930,499.9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3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8,861,238.1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62%;2023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6,577,602.7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0.57%,虚增利润总额5,066,895.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38%。
二、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
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渔翁信息股份,代持股份占渔翁信息《招股说明书》披露总股份的2.8%。渔翁信息未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导致《招股说明书》股权结构存在虚假记载,前十大股东存在虚假记载。刘桂华与渔翁信息董事长郭刚为夫妻关系,两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决策股权代持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渔翁信息公开发行文件、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物流明细、合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渔翁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郭刚、刘桂华作为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渔翁信息的上述违法行为,郭刚、刘桂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李佳艳、刘华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郭刚、刘桂华作为实际控制人承担组织、指使责任。
渔翁信息、郭刚、刘桂华、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李佳艳、刘华伟具有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郭刚、刘桂华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分别处以130万元罚款;
四、对李佳艳、刘华伟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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