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老欧。常州最近公布了一个判决,可算是让不少人明白,自己以前都想错了。事情是这样的,他们那儿刚判完一个高空抛物的案子。
当事人是陈女士,已经69岁了。那天她到小区33层楼顶晒衣服,一不小心,让地上一个废弃的水泥块给绊了。这一下可把她给惹火了,随手捡起那块水泥,就从33层楼顶扔下去了。
你说巧不巧,水泥块直直地掉下来,不偏不倚,正好砸中楼下路过的一辆私家车。车当时给砸得凹进去了一块,玻璃也碎了。好在当时没有行人走过,所以没伤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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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很多人头一个念头会是:又没砸着人,赔钱把车修好不就行了嘛,能有多严重?
我得说,这种想法可千万不能有。
这个案子经过公安调查,检察院就以涉嫌高空抛物罪起诉了。法院审完之后判了:陈某这行为就是高空抛物罪,罚了她3000块钱。
你可别觉得就只是罚3000块钱那么简单。光罚款,那也是刑事处罚,会留下一辈子的犯罪记录,以后影响大着呢。
在这儿,老欧给大家划个重点,讲讲在法律层面上是咋回事:
定高空抛物罪,关键不是看有没有砸伤或者砸死人。
你想想,从33层那么高的地方,扔下一块硬邦邦的水泥,那掉下来的劲儿得多吓人。楼下是公共区域,人来车往的,随时都可能砸到。这个行为本身,就对大家的生命和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就达到了法律上说的“情节严重”,所以就得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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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也借着这个案子再次说清楚了:高空抛物,不管实际上伤没伤到人,只要符合条件,那就是刑事犯罪。
什么一时冲动啦、年纪大啦、不懂法啦,这些都不能当成不罚你的理由。
你试想一下,要是当时楼下正好有人经过,那后果简直不敢想。万一砸成重伤或者死了,那罪名可就变了,等着她的就不是罚款,而是好多年的牢饭了。
好多人以为高空抛物只是个素质问题,其实它早就踩到法律的红线了。常州这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给大家敲了个警钟:高空抛物不是非得砸伤人才算违法,就算没伤着人,也一样可能被判刑。
在这个案子里,69岁的陈阿姨在楼顶晒衣服被水泥块绊了,一时生气,就把水泥块从高楼扔了下去。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破坏力太大了,水泥块直接把楼下开着的车给砸坏了。幸亏啊,没砸到人。
很多人都有个挺普遍的错误想法,觉得:没砸到人就没事,赔钱就行了。但这个判决,正好就把这种侥幸心理给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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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33层高楼扔硬水泥块,危害性太大了。再加上楼下是大家日常行走的地方,这个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属于“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了。
后来法院考虑到陈阿姨被抓后,能老实交代、认罪认罚,还赔了车主的损失,得到了对方的原谅,法院最后从轻判了她3000块罚金。
这里必须重点说一下:法院判的“单处罚金”,那是正儿八经的刑事处罚,跟普通的民事罚款完全是两码事。这个刑事案底会跟你一辈子,对自己、对家里孩子以后上学找工作什么的,都有长远的影响,代价远远不是3000块钱能比的。
司法机关又强调了,定这个罪,关键是看行为本身危不危险,而不是看结果怎么样。按照《刑法》规定,从高处扔东西,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判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要是导致别人重伤或者死亡,那判得就更重了。
你看很多高空抛物的案子,大多都是因为一时情绪上头,随手一扔发泄一下。但是,年纪大、情绪不好、不懂法,这些都不能当借口。法律面前,只要犯了法,那就得追究。
千万别小看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一块从33层楼掉下来的水泥块,那股力量足够要人命了。我们大家头顶上的安全,容不得任何人一时任性,也根本没有侥幸这回事。
这个案子虽然看起来不大,但也是一次挺生动的普法教育:高空抛物没小事,没伤亡不等于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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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自己的手,就是保护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
你怎么看?你支持对高空抛物完全零容忍吗?欢迎在评论区里聊聊你的看法。
(以上内容根据官方公开的司法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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