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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护航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法润贤城 惠企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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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农业普查是摸清乡村发展家底、支撑惠农政策落地的重要国情国力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2026年正值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2025年12月26日我区正式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奉府发〔2025〕13号),各项普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2026年3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下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普查


乡亲们有这些疑惑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都有哪些新变化?


普查填报的信息会不会泄露?谎报数据有什么后果?

别担心!我来结合《条例》为大家一一解答!


带你看懂《条例》新变化

2006年8月23日出台施行的《条例》对科学有效组织实施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阶段性进展。2006年旧版《条例》已经难以完全适配当下农业农村发展现状,也无法满足现阶段农业普查工作需求,因此需要从组织实施原则、普查方法和内容、工作程序与要求等方面作出对应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开展全国农业普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农业普查基础制度趋于完善

本次修订在组织原则、普查内容、调查方式三方面完善基础性制度,让农业普查更贴合乡村发展实际,让工作开展更高效规范。

  • 在组织实施层面,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

  • 在普查内容层面,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

  • 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运用现代化调查手段,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条例原文】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法条解读】

旧版条例仅规定全面调查基础方式,未对现代化技术手段作出明确说明。新规将遥感、大数据、行政记录运用写入法条,线上填报、卫星遥感测产等方式均具备法定依据,既能提升普查数据精准度,也能减少上门登记对农户、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干扰。

二、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有关制度更加健全

信息安全是广大群众、涉农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本次修订大幅细化保密管理条款,明确全流程保密义务与泄密追责机制。

  • 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 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 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条例原文】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法条解读】

本条为本次普法重点条款,明确两层核心保障:一是保密范围全覆盖,农户家庭收支、土地信息等个人隐私以及农场、合作社经营营收、产能购销等商业秘密均受法律保护;二是普查数据用途严格受限,所有采集信息仅用于第四次农业普查统计分析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征收税费、考核问责‌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若普查工作人员存在泄露、外传普查资料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全方位守护大家的经营、个人信息安全。

三、制度约束,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约束更加强化

本次修订对标《统计法》相关要求,从立法目的、主体约束、处罚力度多维度完善惩戒条款,覆盖领导干部、普查对象、普查工作人员三类人群

  •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 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

    •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

    • 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

  • 对农业普查对象:

    • 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

    •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 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提出要求。

  • 对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

    • 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

    • 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

    •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

  • 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

不管是镇村工作人员、普查员,还是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都划定清晰行为红线。无论镇村负责人干预数据、普查员篡改登记信息,还是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刻意瞒报经营、种植情况,均属于统计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规追责

普法小结

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对我国“三农”发展的一次“全面体检”,每一户、每一家经营主体提供的数据,都是谋划乡村建设、出台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新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构建起权责清晰、保护到位、惩戒有力的法治体系:一方面以法律形式严格保护群众、涉农经营主体隐私与商业信息,消除大家填报顾虑;另一方面明确依法配合普查是全体单位、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统计造假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事关全区乡村振兴、惠农政策精准落地,新修订《条例》为普查工作划定权责、筑牢法治底线。在此呼吁全区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主动配合普查登记,如实填报信息;镇村工作人员、普查员严守法规红线,规范履职、严守保密规定,共同以真实完整的数据助力奉贤农业高质量发展。

农普反诈提示

全区正式普查人员统一配发印有“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标识的工作证件,不会索要银行卡、验证码等私密信息,遇无证件人员冒充普查人员套取隐私,请及时向村委会、派出所反馈。

报送:区统计局

编辑:陆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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