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小票、收据、订单号等代替发票使用 (7月29日)
【问】
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企业,发生经济业务需使用小票、收据、订单号等凭证,请问我公司能否以小票、收据、订单号等代替发票使用?
【答】
你公司不得以小票、收据、订单号等代替发票使用。
【详解】
《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国务院令第587号于2010年12月8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于2019年3月2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64号于2023年7月20日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6年7月1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合规开票的热点问答》第2问“商家能否以小票、收据、订单号等代替发票?”
答复如下: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小票、收据、订单号等都不能代替发票使用。如果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或发票有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投诉,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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