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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小丽在某公司工作五年,婚后不久怀孕,在她怀孕期间,因为产检等需要,经常向公司请假,在她怀孕7个月的时候,公司以她经常请假,怀孕为由解雇了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维权要点
●公司辞退行为属于法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小丽合法维权主张具备完整法律支撑。
行动建议
●全面固定留存核心证据,筑牢维权基础。
●优先与公司协商,提出合法诉求。
●申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赔偿。
●提起民事诉讼,兜底保障权益。
生育是女性的合法权利,孕期产检是法定合理需求,呼吁企业严守用工法律底线,保障女职工三期权益,杜绝生育歧视;广大职场孕妈要主动学习三期保护相关法律,遭遇孕期歧视、违法辞退及时留存证据,善用12333、12338等维权渠道,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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