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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姚尧)7月27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基本法律。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代表法,本次修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完善代表权利义务有关规定,对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等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于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1年9月和2016年5月两次修改完善,目前,部分条款内容与新修改的代表法不符,亟需修订。
本次修订坚持四项原则:坚持政治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修订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结合实际,对确有必要修改的予以修改;遵循宪法法律规定,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代表工委先后赴广东、广西等省(区、市)学习借鉴经验做法,赴商洛、渭南等市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榆林、汉中、安康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代表工委分三轮分别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部分县(市、区)人大和五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共征集意见105条,会同法工委认真研究,形成修订草案。经7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作进一步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原实施办法共47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62条,增加15条,修改完善39条。修订草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深化拓展“两个联系”制度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保障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履职、监督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有关规定。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
责任编辑:任行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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