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豆腐渣工程!浙江绍兴诸暨,男子10年前30万买的挖机在黄金机械厂作业,厂区道路下藏化粪池、盖板浇混凝土伪装正常路,路面看着好好的,不料挖机开上去直接塌进化粪池,驾驶员连人带车侧翻掉池,破窗才逃命,车损评估6到7万,事后厂方将责任推给包工头、包工头失联,枫桥综治中心调解中。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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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绍兴诸暨枫桥镇,浙江黄金机械厂要扩建变电房,包工头找来徐先生的挖机进场,徐先生这台机子是他10年前花30万买的,当天派驾驶员朱师傅去干。
进场只有一条窄路,路面是水泥硬化,和厂区其他过道连成一片,看不出半点破绽。
朱师傅开着空调关着门作业,挖机在变电房外侧回填土,履带压到一段路面时,混凝土盖板突然碎裂,底下根本不是路基,是化粪池顶板,长期腐蚀后承重早就不够了。
“一瞬间的事,车后仰侧翻,直接栽下去,我差点没出来淹死在里头。”朱师傅事后回忆,驾驶室门因外部水压打不开,他抄起工具砸碎玻璃爬出来,满身粪水。
徐先生闻讯赶来拍照,挖机只剩一只大臂挂在池边,机身全泡在腐臭污水里,事后吊出一看,发动机、液压棒、线路被粪水腐蚀,第三方评估修理费6到7万。
矛盾出在“到底有没有提前告知”。厂方工作人员面对记者坚称:“过道下面是化粪池,事先跟挖机师傅和包工头都说过了。”
徐先生当场反驳:进场只有一条路,没人指过隐患点,若真知道是化粪池盖板,谁会把30万的挖机开上去?双方吵到派出所出警,厂方仍拒徐先生进厂核实现场。
调解阶段,枫桥镇综治中心调解员透露,包工头在前几轮协商中口头愿意担责,但随后电话失联;厂方则把关系切得很清,只和包工头签了变电房扩建合同,徐先生是包工头找的,跟厂里“没直接关系”,要赔找包工头。
徐先生开出的条件是二选一:厂方把挖机修好,或按12万收购这台机子。厂方不接,包工头联系不上,挖机目前停在厂外。
截至发稿,枫桥镇政府介入,包工头承诺“这两天给具体方案”。驾驶员朱师傅人没事,但惊魂未定。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厂区道路下化粪池盖板塌陷,适用《民法典》第1258条物件损害责任,管理人过错推定。
化粪池属于“窨井等地下设施”,厂方作为厂区道路及地下设施的管理人、使用人,对盖板承重、腐蚀状况、隐蔽风险点负有巡检和标识义务,只要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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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口头告知不等于法律上的风险交底,若没在合同中附隐蔽工程图、没在路面设禁行重机械标识,法院一般认厂方主责。
关于损失价值,徐先生找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的6到7万修理费,是基于发动机、液压系统、电路被粪水浸泡后的更换和清洗报价。
但这个价格有一个潜在争议点:化粪池里的污水含有氨氮、硫化氢等腐蚀性物质,对金属部件和橡胶密封件的侵蚀是渐进式的,有些损伤可能在吊出清洗后暂时看不出来,三个月半年后才暴露。
厂方如果咬死“当场清洗就没问题”,双方可能需要对车损做二次鉴定,甚至要等机器运转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真实损失。
徐先生提出12万收购的方案,本质上就是把未来不确定的隐性损失一次性折价,厂方不接受也在情理之中。
这个僵局最终可能需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修复方案和费用,而不是靠一方找的评估机构说了算。
第二,徐先生与包工头、厂方之间是承揽加转雇双层关系,追责路径可并行。
包工头从厂方揽活再找徐先生挖机,徐先生带机带人提供劳务,更接近承揽中的设备租赁加司机劳务。
徐先生可同时列厂方、包工头为共同被告:厂方走物件侵权,包工头走承揽指示过错,两方按份或连带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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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失联不影响起诉,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厂方“只认包工头”的抗辩在隐蔽设施致害面前站不住脚。
第三,驾驶员关空调门作业不是过错,但施工方探路义务能减损不减免。
朱师傅在水压打不开门的情况下砸玻璃求生,这个动作在安全生产法上有两层意义。第一层,他是自救行为,不构成对挖机设备的故意毁损。
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朱师傅的生命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破窗是为了保命,玻璃损坏的损失应当算在厂方或包工头头上,不能扣朱师傅工资,也不能让徐先生自认倒霉。
第二层,破窗逃生的行为反向证明了事发时的紧迫性和危险性,说明厂区道路下方的化粪池盖板确实不具备承载挖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这对后续认定厂方管理过错是有利的间接证据。
朱师傅破窗逃生无违规,天气热关门窗属正常操作,不能反过来扣他“未观察路面”的锅;真正该探明地下设施的是厂区管理方和发包方。
不过司法实践里,若挖机主或司机明显无视“路面有裂缝、回响空心”等征兆仍强行作业,会按第1173条自担部分比例,通常10%到30%。
本案徐先生若拿不出“路面外观完全正常、无预警”的证据,可能自担小头;若厂方拿不出“书面告知加警示标牌加盖板探伤记录”,主责跑不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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