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一纸通知震动医药圈——新修订的《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变化是新增了"兜底条款":申报资料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再给发补机会,直接不予批准。对国内数千家药企来说,药品注册申报的游戏规则正在被重新书写。一、新规出台的背景:从"试行"到"正式",补上制度漏洞
这次修订并非凭空而来。2020年11月23日,CDE发布了《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2020年第42号),其中包含《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试行)》附件,为药品审评中的补充资料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
但随着审评实践的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原书面发补标准中涉及"重大"或未明确"重大或微小"缺陷程度的表述,导致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申报资料仍然进入发补流程,既浪费了审评资源,也给了企业不切实际的侥幸心理。与此同时,CDE已发布了《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等技术文件,书面发补标准需要与之对齐。
此次修订的核心思路非常明确:统一发补要求,提高发补的规范性和必要性,严控审评发补次数。
修订同时删除了制度"试行"标记,改为正式的《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及附件《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对行业的约束力将大幅增强。
二、核心变化解读:重大缺陷"零容忍"
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体现在征求意见稿末尾增加的"兜底条款":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报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评结论。
这句话的分量,对药企注册部门来说不言而喻。过去,即便申报资料存在较大问题,企业通常还有发补整改的机会。新规一旦落地,"一锤定音"式的直接拒批将成为可能。
那么,什么样的缺陷会被认定为"重大缺陷"?虽然本次征求意见稿正文未逐一列举,但结合CDE已发布的《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化学仿制药的重大缺陷大致涵盖以下类型:
核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申报资料不完整
共用研究数据
参比制剂选择不符合要求
原辅包不符合要求
审评期间变更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
结构确证错误
处方工艺及包装材料不合理,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
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存在重大缺陷
这些情形均属于严重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评价的范畴,触及任何一条都将直面不予批准的结局。
三、14种可发补情形:发补"安全区"边界划定
与"重大缺陷直接拒批"相对应,征求意见稿列举了14种仍可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的情形,为药企划定了发补的"安全区":
第一类:资料规范性问题(第1条)
申报资料不清晰、文件不规范的——属于格式和呈现层面的瑕疵。
第二类:微小缺陷与解释说明(第2-5条)
研究设计、试验过程和数据分析等存在微小缺陷需要完善
研究设计和数据分析与当前科学认知和共识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解释
质量标准、说明书、制造及检定规程、生产工艺信息表等关键内容的撰写经审评认为需要修改
对重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结果需要补充分析
第三类:外部因素导致的补充需求(第6、11、12条)
审评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更新,审评认为需要补充药物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有关资料
针对注册检验、现场检查、器械关联审评等发现问题,需要补充资料
涉及有因举报的问题需要补充资料
第四类:立题与风险控制(第7-8条)
风险控制计划需要进一步完善
品种立题依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提供资料,如临床定位不明确等
第五类:关联审评与技术检验(第9-10条)
与制剂关联审评的原料药、辅料和包材的研究存在微小缺陷,需要在制剂审评中通过发补解决
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单项注册检验
第六类:时间与延续性需求(第13条)
审评过程中需要收集更多的稳定性数据以支持产品有效期
第七类:兜底条款(第14条)
其他确需发补、但在公开的发补标准中尚未规定的情形,须经部门技术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14条为审评实践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设置了"部门技术委员会研究"的程序门槛,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四、对药企申报的五大影响影响一:首次申报质量成为"生死线"
过去,部分企业存在"先交上去再说,等发补再改"的惯性思维。新规之下,这种策略将面临极高的风险——如果申报资料被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连整改的机会都没有。这倒逼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必须进行更严格的内审和质量把控。
具体而言,药企注册和研发部门需要重点关注:
药学研究资料的完整性:是否覆盖了所有必要的质量研究项目?方法学验证是否充分?
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原始数据是否完整保存?数据链条是否清晰?
关键文件的撰写质量:质量标准、说明书、生产工艺信息表等是否经过多轮审核?
与现行技术指导原则的对标:研究设计是否满足最新的CDE技术要求?
新规将"重大缺陷"与"微小缺陷"做了区隔处理,但实际工作中两者的界限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例如,"质量标准需要修改"——究竟是文字表述层面的小修小补(可发补),还是研究数据不足以支持拟定标准(重大缺陷)?这需要企业注册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判断力。
建议药企建立内部缺陷分级机制,结合CDE已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在申报前对整套资料进行自查和风险评级。对于无法确定级别的缺陷,可考虑在申报前通过CDE的沟通交流渠道进行预咨询。
影响三:创新药与仿制药差异化应对
对于创新药企业,影响主要体现在:
首次申报临床试验(IND)阶段:药学资料相对有限是创新药的固有特点,但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将受到更严格的审视
上市申请(NDA)阶段: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进一步提高
立题依据(第8条)的重要性上升:临床定位不明确的新药可能面临发补甚至更深层次的挑战
对于仿制药企业,影响更为直接:
参比制剂选择的合规性、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科学性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已发布的《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是必须反复对标的核心文件
原料药、辅料、包材的关联审评合规性不容忽视
表面上看,"重大缺陷直接不予批准"会缩短部分劣质申请的审评周期——审评资源不必消耗在无效的补充和沟通上。但从行业整体来看,新规将推动审评资源向高质量申请倾斜,合规企业的审评效率有望提升
对于计划提交注册申请的企业,时间规划上需要考虑:
申报前预留更充分的内审和整改时间
预见到发补次数被严格控制在有限次数的趋势
审评期间持续关注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的更新(对应第6条发补情形),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新规对药企的注册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前置沟通更加重要:在关键研发节点与CDE进行沟通交流,争取在申报前解决潜在争议,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价值
注册团队能力升级:需要兼备科学判断力和法规敏感度,能够准确识别"什么能发补"和"什么会致命"
跨部门协同加强:研发、质量、生产、注册各环节的数据和信息流转需要更加顺畅和规范
CDE此次修订《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本质上是在释放一个清晰的信号:药品审评将从严控发补次数入手,推动整个行业申报质量的整体提升。那些习惯于"交卷等改"的企业将付出沉重代价,而真正在研发和注册环节精耕细作的企业,将因审评效率的提升而受益。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行业各方仍有时间提出反馈。但无论最终版本如何微调,"重大缺陷直接拒批"这一方向已经明确。对于药企而言,与其揣测政策走向,不如立即行动起来——把首次申报的质量做到最好,就是对新规最好的应对。
:本文内容仅供行业资讯参考,不构成法律或合规建议。企业在药品注册申报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请以国家药监局及药审中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为准,必要时咨询专业注册法规人员或法律顾问。
参考资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审评书面发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6年7月24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2020年第42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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