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中山市某破产清算案的债权申报表上,突然出现了一笔20万元的员工工资。而此时,这家公司的银行账户里,连一分钱都没有。更蹊跷的是,这位“员工”三个月前还在仲裁庭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握手言和”。
裁庭上“和解”的戏码
故事要从2023年3月说起。熊某A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中山市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不久,股东间产生矛盾,熊某A急于取回投资款,遂伙同熊某B、熊某C,谋划出一条“曲线救己”的歪路。
2024年5月,熊某C冒充公司员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随案附上的《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辞退通知书》,材料齐全、逻辑自洽,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于5月1日终止,并索赔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高温津贴共计20.3万元。
一个月后,仲裁庭上出现了耐人寻味的一幕。代表公司出庭的熊某A,对20万元调解款“当庭同意”,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一场本应对抗激烈的劳动争议,就这样“和谐”落幕。
如果故事到此结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但接下来的情节,让后来介入的检察官嗅到了不寻常的气息。
拿到调解书的熊某C,没有等着公司逐期支付。2024年8月,其代理律师径直走向法院执行窗口,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同年9月,该律师又迅速将公司推向破产清算程序,将20万元申报为债权。
可一个员工,为何比真正的债权人更着急?
检察双线拦截破假局
答案藏在破产清偿顺序里——职工工资优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意味着,一旦这20万元员工工资被确认,它将在破产分配中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实质性地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三人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调阅案卷后,发现了更多蹊跷:《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存在矛盾,“调整工作岗位”和“辞退”缺乏任何实质证据,而仲裁庭上双方当庭同意的异常配合,与正常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对抗状态形成鲜明对比。
这不是劳动争议,这是股东内斗的包装——以虚假诉讼手段虚构“幽灵工资”,从仲裁到执行再到破产,以一张伪造的劳动合同,借一份仲裁调解书的终局效力,完成了一次精密的“制度套现”。
但如何破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力,检察机关无法像对法院判决那样直接抗诉。检察官选择向仲裁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书》,向破产管理人制发《工作提示函》,双线并进。
建议书中,检察官没有止步于“撤销调解书”的个案诉求,而是直指证据采信、事实核查的薄弱环节,建议规范受理审查流程、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提示函里,检察官详细列明查明事实,明确指出该债权系虚假取得,请管理人重点关注、依规处理。
![]()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接受建议。双方随后座谈,探讨从源头遏制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管理人核查后,准许撤回债权申报,并将20万元从债权表中移除,并表示若熊某C后续再主张权利,将不予确认并第一时间通报检察机关及法院。
20万元“幽灵工资”,被拦截在破产程序的“大门”之外。
微光照进隐秘角落
这起案件在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案卷里,留下了几处值得关注的亮点,如通过检察监督撤销以虚假诉讼方式骗取的仲裁调解书;在破产程序中拦截虚假债权;以“检察建议+工作座谈交流”构建监督闭环;同时实现刑事线索移送民事检察跟进的刑民协同办案。
但检察官更在意的,是该案件背后的治理意义。长久以来,仲裁的封闭性、调解文书自带终局效力的特点,让不少虚假诉讼得以在监管闭环内隐身游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这是一线检察官长记在心的工作信条,在本案里不再是一句空洞口号。从个案纠错阻断虚假债权分配,到推动仲裁破产环节完善风险筛查机制,检察监督不会随着案件办结就此止步,而是主动向前延伸向后溯源,做实源头治理。
![]()
一纸检察建议、一份工作提示函,两道监督渠道合力撬开虚假诉讼藏身的程序闭环,让检察监督的微光,穿透仲裁与破产程序之间容易被忽略的缝隙,照进以往监督难以触及的角落。
(图源网络)
供稿部门审核:第四检察部梁欣欣
编辑:李雨芪
一审:何志坤
二审:何斯敏
三审:李雄旭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