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汽车圈炸锅了,闫闯吐槽赛事安保严,被翻出多年前过失致人死亡旧案的事,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不少粉丝来问我从律师视角这事到底法律上怎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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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直接摆实的,先给大家把《刑法》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掰明白,这罪不是啥“故意杀人轻判版”,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都跑不了。首先你得是年满16岁的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咱一般正常人都符合,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得是过失,要么是你过于自信觉得“我车技好绕弯子绝对碰不到人”,要么是疏忽大意该注意到拍摄点位的人你没注意到,绝对不是主观想撞人。第三客观上你实打实做出了危险行为,最后还得是这个行为直接造成了人死的结果,因果链断了都定不上。
套回当年这个案子,为啥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很多人搞不懂,关键点就在这!事发地是封闭嗨谷赛车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划定的法定道路范围,压根走不了交通肇事的适用逻辑。当时闫闯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车评人,在赛道拍摄的场景里,明知道弯道盲区很可能有定点蹲守拍素材的同事,却因为操作疏忽直接撞上去,完全踩中了这四个要件,他作为直接驾车人是第一追责主体没跑。
后续为啥最终处理有缓刑和不起诉两种说法?我给大家说清楚,《刑法》明确说了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轻的三年以下,最高检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则里,你全额赔了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咱北京这边司法实践里,要么是判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用实刑,要么是检察院酌定不起诉,两种处理都完全在法律框架内,一点不冲突。
现在这事被翻出来吵,很多人说“犯了事还能出来抛头露面”,但作为律师得说,司法机关当年的处理结果是生效的,当事人也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四个半月羁押的代价,该反省的早反省了,没必要在合法处置之外搞额外的道德审判。但反过来也得提一句,干汽车赛道拍摄这行,安全规范不到位,这种血的教训永远都不能忘。我是李肖峰律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咱们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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