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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独立创作并发布了5条原创短视频。前员工戴某某曾在合作公司深度参与这些视频的策划、剪辑等核心工作。离职后,他在多平台发布了5条主题、内容高度相似的视频。公司认为这属于“洗稿式”抄袭,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原告的短视频在文案、画面编排上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曾接触原作创作过程,其视频在叙事架构、核心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核心点
1️⃣ 短视频也有版权:时长不影响作品认定,独创性是核心。
2️⃣ “洗稿”就是抄袭:话术改写、素材替换只是换皮,照搬核心叙事框架就是变相剽窃。
3️⃣ 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离职员工接触过原作,发布高度相似内容即构成侵权。
4️⃣ AI洗稿也逃不掉:AI让洗稿更隐蔽,但法律认定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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