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这是该条例实施后的首次修订。
我省是较早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省份,且早于国家立法。现行条例于2020年7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9月1日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在推进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领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我省条例滞后于上位法规定和形势发展。”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修订草案立足我省实际,针对家庭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和补充了有关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家长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修订草案明确了父母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分别对家庭教育内容、方法、时间安排和网络教育等进行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将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融入家庭教育,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情况,修订草案要求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做好家庭教育需凝聚多方合力,建立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对此,修订草案围绕政府支持、学校指导、社会协同作出多项规定,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的家庭教育职责,并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作出了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新增“特别促进”专章,提出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通过定期走访、全面排查,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其要求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记者 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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