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写时评,八卦一件4年前的旧案子。
2022年5月10日,锜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锜某某是南昌一所高校的学生,平时兼职修手机,认识了女方,两人聊得挺熟,日常说话都用宝贝老公这种称呼,微信里也全是暧昧语气。
有天,女方手机坏了,她去找男方帮忙修,男方没要钱就修好了,女方自己跑到男方宿舍去拿手机,进门后两人发生了关系,过程中男方说累了想停下来,女方主动换了姿势继续下去,全程没人喊停或挣扎,也没人拉扯对方,宿舍门口的监控拍到她独自进出,表情很平静,更重要的是男方偷偷录了音,里面清楚记录了他们的对话,包括她主动换体位的那句话。
第二天,这位女士又来找男方,直接提出要正式谈恋爱,男方没有立刻答应,而是拖延了一下,结果没过几天,女方就去报警,说被强奸了,警方立案后,一审判了六年。一审过程中,男方家属提交性行为录音、监控视频及聊天记录,主张双方存在亲密关系且女方主动挑逗,公诉方以取证不合法为由未予采信,采用女方事后声称抑郁等心理状态证据定罪。一审法院认为,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是因为想和男方确立恋爱关系,但男方事后不认账,相当于欺骗了她,所以她的同意不算数,等同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因此以强奸罪判处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审改判为三年缓刑,法院没有说明改判原因。
这个案子的判决有点莫名其妙。同意无效的使用条件是,冒用他人身份或者假装看病、检查这类欺骗行为,如果只是出于结果期待——我以为他会和我在一起——落空,就认定同意无效,那司法逻辑就无法推演了。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情感上的失落,连欺骗都够不上,根本不属于法律认定的强奸。过去类似的情况都是不认同女方诉求的,比如男方承诺结婚、给予金钱或职位晋升但未兑现,女方提起强奸诉讼,结果大多败诉,但这次却成了例外。法学专家认为,将“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直接等同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争议。既然存在争议,司法实践是不是应该奉行无罪推定。
第二,该案有比较明确证据证明女方无不同意,男方无强迫,为什么仅凭女方事后反悔,就认定当时违背了女方意志?比如男方曾当庭提出双方发生关系时候的录音,证明女方是非常主动的,根本不存在被强迫。同时还有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两人手牵手离开宿舍)以及第二天的监控录像(女方再次到男生住处),女生表现都非常正常。如此推演出“性同意可撤销”的观点,会造成怎样的社会影响?
支持者认为这是保护女性性自主权,恋爱、订婚、结婚都不代表女性对于性关系的默许,这彰显了法治社会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维护了女性的人格尊严。我认为女性性自主权固然应该保护,但绝不能被滥用。性同意或不同意,是看当时下当下的言行,还是看事后目的达成?该案中女上位、事后牵手离开等等证据都说明女生当时是同意的,事后凭空污人都能得到法院认可?
案件中,男方录音已经是为保护自己上了一道措施,结果还是照样被认定强奸。这叫年轻人如何面对两性关系?是不是在发生关系前都先录个音证明一下?抖音上已经有人教这种安全指南,比如聊天要留记录、过程要录像、还要问清楚对方是否愿意,听起来像签合同一样正式,其实这背后反映出大家对司法实践缺乏信任。
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人,女生有没有可能对男生就是出于得不到就毁掉的想法?案件判决是否存在非案件因素的力量?二审改判的原因是什么?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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