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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4: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4:陈某;李某某;C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川0115刑初138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的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
拘留日期:2025年1月5日
逮捕日期:2025年1月27日
判决日期:2025年4月29日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24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某某区大某某KTV多次组织女性进行有偿陪喝酒、陪唱歌活动。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A、B、C等人系未成年的情况下,仍组织上述人员在大某某“某某”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并按照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台费的标准收取未成年陪侍提成。期间,李某共计收取提成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系“某某”KTV股东及经营人员,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相关人员及活动提供场所、发布信息、带路试房、代收费用等积极帮助行为,以此促进增加“某某”KTV经营收入。
2025年1月4日,公安机关在“某某”KTV检查时现场挡获正在进行有偿陪侍的未成年人A、B、C。次日,公安机关在某某区和平路一无名旅馆将被告人李某挡获归案。同年1月23日,公安机关让大某某商家协会会长通知被告人陈某等人到派出所开会,随后陈某等人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涉财物处理意见:被告人李某被扣押的手机建议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29000元建议先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剩余部分在给付罚金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账本作为证据使用由法院留存。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容易滋长衍生案件的发生,应从严把握从轻处罚的量刑幅度,正因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陈某均系坦白,均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二被告人均已预交罚金,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本院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后,认为公诉机关对二名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案涉财物处理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陈某的辩护人发表的意见亦予以采纳。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退缴的人民币29000元,其中人民币15000元作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人民币8000元作为罚金刑执行钱款,剩余钱款人民币6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账本作为证据使用由本院留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的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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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和量刑标准:
目前没有明确立案标准。理论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有偿陪侍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 根据《刑法》的规定, 如果认定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通常考察组织手段、人数、次数、非法获利金额等, 来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以区别于该罪的一般情节。构成本罪是否需要组织3个以上未成年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有被告人组织1-2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最终均被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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