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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民航局空管办发布通知,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违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其他特别裁量规则(例如,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并给出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违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意见反馈时间为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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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违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总则
为规范针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规则》等规章规范,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民航局及各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违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附件)。
在适用本《基准》时,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作请求。
二、违法行为裁量阶次
(一)存在CCAR-66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的,依据CCAR-66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1.“处以警告”;
2.“处以1万元罚款”;
3.“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存在CCAR-66部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管制员执照或签注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中存在禁止行为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取消其考试成绩”;
2.“取消其考试成绩,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
(三)存在CCAR-66部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1.“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同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2.“撤销其相应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同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3.“撤销其相应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撤销其相应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存在CCAR-66部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取得管制员执照或者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可以吊销其管制员执照。管制员有前款情形的,对其所属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吊销其管制员执照;对其所属单位处10万元罚款”;
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吊销其管制员执照;对其所属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吊销其管制员执照;对其所属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存在CCAR-66部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持照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出现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的情况,或者持照人被依法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5万元罚款”;
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存在CCAR-66部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暂扣执照1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对管制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暂扣执照1个月至3个月”;
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暂扣执照3个月至6个月”;
3.“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吊销执照,对管制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存在CCAR-66部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持照人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
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
(八)存在CCAR-66部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3.“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存在CCAR-66部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管制单位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持照人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3.“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存在CCAR-66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执照注册职责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给予警告”;
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3.“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存在CCAR-66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一般征候、严重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据CCAR-66部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处以1万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3.“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二)存在CCAR-66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持照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依据CCAR-66部第七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1.“暂停持照人执照”;
2.“撤销持照人执照”。
(十三)存在CCAR-66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执照管理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CCAR-66部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CCAR-66部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CCAR-66部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1.“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存在CCAR-66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违反CCAR-66部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据CCAR-66部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检查员资格。”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1.“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
2.“由中国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检查员资格”。
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明知故犯的;
2.未依法主动报告的;
3.后果严重,即导致人员重伤、财产损失较大、严重威胁航空安全或者给行业或企事业单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4.信用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
5.其他认定为从重的情形。
四、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民航局及其下属各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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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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