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 7 月 24 日报道,成都高新区芳草街派出所原副所长徐咏斌因 “汉韵足御” 组织卖淫案被控徇私枉法,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检察院在上诉期届满当日提起抗诉,围绕基层警务领导履职边界、徇私枉法罪认定标准的法律博弈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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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第 399 条对徇私枉法罪的法定要件,可对徐咏斌涉案行为展开分层法律分析。本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主体为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存在徇私 / 徇情故意、客观实施包庇有罪之人的枉法行为、行为与涉案人员脱逃追诉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本案控审分歧恰好对应四大要件的证据认定差异。
从主观要件看,检方指控徐咏斌在足疗店组织卖淫案中为报答皮某某的提拔帮助而徇情包庇,还指出其存在销毁嫌疑人蔡某军笔录、未对相关线索开展侦查等枉法行为,但全案无受贿、利益输送等客观证据佐证徇私动机,反而有徐咏斌将蔡某军笔录发至工作群、主动联系平台调取流水等工作记录,显示其开展了相关侦查工作;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咏斌故意隐瞒、包庇涉案人员,无法排除其履职疏漏系业务处置不当的合理怀疑,不满足本罪 “故意徇私” 的核心主观要求,单纯工作过失不能等同于犯罪故意。
从客观行为与职责边界分析,不作为型徇私枉法成立,要求行为人负有直接侦办义务,且存在刻意隐匿证据,或是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中断侦查实际放任不管等拒不开展侦查以放纵嫌疑人的行为。检方主张徐咏斌作为分管办案副所长,统筹案件侦查,存在销毁笔录、搁置检举线索、默许涂改辨认笔录四项枉法行为;但一审采信微信群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徐咏斌曾下发涉案人员笔录、安排调取资金流水、组织辨认工作,无证据证明其销毁、隐匿关键材料。同时无书面指派文件证明其系案件承办人,根据副所长岗位职责,其主要负责组织侦破案件、做好侦查协作、指导民警开展工作等监督协调的领导管理工作,而非直接侦查主体,缺乏构罪所需的直接办案义务基础。
从因果关系要件判断,根据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判断方法,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便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反过来,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积极作为,结果照样会发生,不作为和结果无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行为实质阻断侦查、直接导致嫌疑人长期未被追诉。而根据不作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是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且不作为需与结果具备直接因果联系。
一审法院认定,幕后老板蔡某军迟至三年后才到案,系辨认未锁定身份、检举材料送达滞后、多轮补侦程序叠加等多重因素共同造成,徐咏斌的履职瑕疵只是次要因素,即便徐咏斌履行相关义务,蔡某军迟至三年后到案的结果仍可能发生,因此二者不具备刑法上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不符合不作为徇私枉法罪的结果要件。法院据此区分行政履职不当与刑事犯罪:工作疏漏可依规给予政务处分,但尚未达到刑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检察院抗诉则坚持原审事实、法律适用双重错误,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分管领导对案件侦查负有刚性监督义务,需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立案情况、逮捕执行等事项进行监督,消极放任这些监督职责即构成枉法。且被告明知存在幕后老板线索却消极处置,系以不作为方式包庇犯罪嫌疑人,完全契合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控审分歧本质是对基层警务领导监督义务、渎职犯罪证明标准的不同解读。此案折射出基层警务权责模糊的现实困境。尽管2007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细化派出所的职责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但当前仍存在派出所副所长无标准化履职清单的情况,领导督办、民警承办的责任边界极易混淆,履职疏漏、办案拖延与故意徇私的界限难以一刀切。
该案清晰展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互相制约的制度价值:法院严守疑罪从无底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审审理将进一步厘清基层公安领导渎职行为的刑责边界,明确区分监督失职与徇私枉法,为同类基层执法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照。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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