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湟源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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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扎实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全面强化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农机通行领域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中整治时间至2026年10月31日,集中整治结束后转为常态化管理。整治范围覆盖全市国省道、县乡道路、城区主次干道、商业中心、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周边道路,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平交路口等事故多发、违法高发路段区域。
二、严格规范道路交通通行秩序
全市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做到文明礼让、依规通行。
严禁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强行超车、强超强会、随意变道、飙车炸街、货车违法载人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严格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禁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行为。机动车驾乘人员严格规范使用安全带,严禁行车接打电话、分心驾驶、车窗抛物等行为。
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人行横道及机动车道。行人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严禁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护栏、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三、从严整治农牧区交通及农机安全违法
严禁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低速货车、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客货混装。上路行驶农机必须号牌齐全、标识清晰、年检合格、保险有效,严禁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报废农机上路行驶。严禁私自改装、拼装农机设备,严禁擅自加高栏板、改动车厢及制动系统;严禁无灯光、无反光标识农机夜间上路行驶。
从严查处农牧区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低速代步车违规上路、车辆带病行驶等违法行为。严禁货运车辆在乡村道路超限超载、野蛮驾驶、违规占道,持续严查“百吨王”、避站绕行、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
严禁面包车超员、非法营运,严查农村务工务农集中出行超员载客、违法载人行为,排查整治非法“黑校车”接送学生隐患。严格规范田间作业秩序,严禁农机超宽、超高、超载作业,严禁未成年人操作农机。道路沿线群众须妥善看管散养牲畜,严禁牲畜上路占道、横穿公路引发交通事故。
四、强化重点车辆安全源头管控
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期检验、动态监管到位,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站外揽客、异地违规营运。
重型货车、渣土运输车严禁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号牌不清、抛洒滴漏、夜间野蛮行驶。坚决规范校车运营管理,杜绝无证接送、超员接送学生行为。
外卖、快递等新业态配送车辆严格遵守通行规则,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随意穿插车流。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严禁利用三、四轮电动车、低速载货汽车违规载客营运。营运车辆必须按期开展维护保养、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检测,严禁离线营运、故意屏蔽或破坏卫星定位监控装置。
五、抓实夏季特殊天气交通安全管控
针对夏季短时强降雨、浓雾等多发天气,持续强化路面巡查、隐患排查、应急疏导和道路保通工作。遇恶劣天气,所有车辆必须低速慢行、严控车距、谨慎驾驶、平稳通行,杜绝超速疾驰、强行超车、冒险通行。
各类车辆及驾驶人须严格服从交通管制、临时限行、分段放行、道路封闭等应急管控措施,严防路面湿滑、视线不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六、常态化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持续对全市国省道、县乡道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交叉路口、学校路段、集市路段开展滚动式、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及时补齐完善防护栏、警示标牌、减速设施、反光标识等道路安防设施,对排查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号管理,坚决杜绝隐患路段带病运行。
七、深化全民宣传教育与社会共治
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持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八进”工作,精准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农牧区群众、新业态从业人员开展靶向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村居劝导力量,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化交通劝导,及时制止不安全、不文明交通行为。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群众可通过122、12328热线举报道路交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八、严格执法惩戒与责任落实
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交通、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农机通行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飙车炸街、严重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突出交通违法、不文明通行乱象依法公开曝光、抄告所在单位。督促各类运输企业、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车辆检修、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和内部管理。对隐患整改不力、主体责任缺失、违法问题多发频发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拒不配合、妨碍执法的,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西宁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交通运输局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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