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澳门通讯社的一个新闻报道,感觉很有意思,也可以说是发人深省。
这个报道的标题,就很吸引人,说近年“自愿后反咬一口”的内地女子竟然多达十几人。这真不可思议。
新闻报道先介绍了最近通报的一个案例,说一名内地女子与在赌场结识的男子发生性交易后,因避孕套脱落借机勒索8万元人民币未果,竟报警诬告对方强奸,最终被澳门司警识破并拘捕。
后面有具体情况补充。
这个女的已经35岁了,没有正当职业,去年的时候,去澳门玩,在赌场与一名内地男子结识,双方互留联系方式。而今年7月13日,该男子再次去澳赌博,就联系这个女的,约到了酒店,两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但是男子事后支付了58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这次皆大欢喜。
到了7月15日凌晨3时,男的又约女的去开炮,而且又一次支付了5800元人民币。但这次出问题了,避孕套脱落,女的于是向男的“索赔”8万元人民币。男子拒绝,于是女的就报警说被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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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警方接到报警后,按照流程将案件转到了澳门司法警察局调查。
警方调取酒店监控,而监控录像显示,两人进入酒店时状态正常,男的没有强迫、威胁、拖拽女子的行为。
警方又检查了双方的身体,发现双方身上都没有一点伤痕,尤其是女的身上,没有任何挣扎、反抗造成的伤痕。
警方还查了双方的通信记录,通信记录里证实双方事前就交易事宜有明确沟通。也就是说,这就是一个卖淫,一个嫖娼。
总之,澳门警方根据以上三点,认定不构成强奸,面对铁证,王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是因勒索不成,故意虚构被强奸事实报警诬告。
有意思的是,新闻报道没说如何处罚男的,而女的却因为涉嫌触犯诬告罪及勒索罪,已被澳门司警依法拘捕,案件已移送澳门检察院进一步处理,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种事情,在大陆,男的也会受到处罚,嫖娼这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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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说,这起案件是近两年澳门频发的内地女子诬告强奸案件的缩影。
根据澳门通讯社的报道,2024 年 6 月至 2026 年 6 月,澳门公开报道的内地女子诬告强奸案件已达13起,涉案人员均为内地女性。
而且,新闻报道里还特别指出,这些报假警诬告的,“均被澳门司警成功识破,涉案人员全部被拘捕法办”。
比如,2024年6月,22岁内地女大学生张某与男友赴澳旅游,两人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因男友未兑现6000元购物承诺,张某报警诬告男友强奸,最终被司警识破。
看来,澳门警方真是好样的,很专业。
不过,这或许与理念有一定关系。从这个新闻报道看,没有挣扎,没有反抗,这是作为认定非强奸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大陆,没有挣扎,没有反抗,未必就不是强奸,因为女的可以声称害怕而不敢反抗。此外,女的还可以中途拒绝,男的不停止就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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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新闻报道最后抛出一个问题:大家说说为何近两年澳门会频繁出现内地女子诬告强奸案件呢?
说实话,这个问题,只能说明,内地这些个女人不了解澳门警方的厉害,错把澳门当成更容易糊弄的地方,或者说错以为澳门会更重视女权,而本地女的早已经知道骗不过澳门警方,所以不敢诬告。
我认为,这里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为什么近两年澳门会频繁出现内地女子诬告强奸案件,而且为什么会频繁出现内地女子自愿后反咬一口的案件。
这说明什么?这似乎说明,内地有些女的受到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或者说是对某些宣传产生错误的自信的理解,自以为只要自己反咬一口,就一定能够成功。
说实话,类似这种案件,不好查,容易搞错。就比如,最近新闻报道,广东一个16岁女孩诬告亲生父亲在其10岁以前就猥亵她,10岁以后开始强奸她,仅仅一面之词,没有任何证据,后来女孩还承认是诬告,但这位父亲却一审被判无期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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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个事儿怎么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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