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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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使尚未披露、使用,仍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可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及补救费用确定。
其一,单纯“获取”行为即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使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只要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即可成立本罪。吕某某破解他人邮箱密码、秘密下载并存储技术资料的行为,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侵犯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支配权。
其二,损失数额的认定采用“合理许可使用费+补救费用”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为减轻损失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损失。本案中,法院将两项费用合并计算,认定损失数额共计1354.91万元,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其三,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司法审查采用成本法并严格核实关联性。 涉案技术秘密未曾对外许可,市场亦无同类技术交易案例,难以适用市场法;技术复杂、收益难以剥离,收益法适用亦受限制。法院采用成本法,以公司在具体项目中的研发费用支出作为取价依据,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扣除了与涉案技术秘密无关的项目支出,以及无原始票据对应的研制成本,最终将评估的2880万元调整至1086.81万元,体现对虚拟评估结论的审慎态度。
其四,补救费用须兼具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因吕某某非法登录邮箱而紧急更换邮箱系统,新系统安全性能更高,能有效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该补救措施具有必要性。补救费用包括设备费用和人力费用,但人力费用以有证据对应的工资成本为限,证据不足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认定的补救费用为268.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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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 )鄂01知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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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对超低衰减光纤制备、 OVD ( 一种工艺)套管设备制造等技术进行研发,并对涉密的技术信息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在生产现场和研发实验区进行门禁权限管理,要求员工单独设置电子邮箱密码,保护内容不被泄露,禁止员工随意复制、扫描、打印、下载、拷贝技术秘密文件等。
2014年10月起,某技术公司聘任吕某某担任公司的技术顾问,主要提供技术方面的顾问服务,但不参与公司项目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的决策。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吕某某推测出公司研发人员的电子邮箱账号密码后,多次在其家中异地登录他人邮箱并秘密下载邮件内资料,随后打印、拍摄上述资料并将邮件内容传输到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存储。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将吕某某抓获归案,在其笔记本电脑的恢复数据以及打印资料中查获涉及某技术公司“预处理工序”“0.16分贝/千米超低衰减光纤制备技术”“0.15分贝/千米超低衰减光纤制备技术”“OVD 套管沉积芯棒设计图纸”“OVD 套管烧结芯棒设计图纸”五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案发后,某技术公司紧急更换电子邮箱系统。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受某技术公司委托而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以证明上述技术秘密的虚拟许可使用费为2880万元,更换电子邮箱系统产生的补救费用经评估为276.39万元。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份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扣除无票据对应以及与技术秘密所涉项目无关的研制成本,采用成本法将涉案五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调整为1086.81万元,并扣除邮箱验证人力费用中证据不足的部分,将更换邮箱的补救费用调整为268.10万元。
【案件焦点】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涉案技术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及更换邮箱的补救费用共计1354.91万元,上述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吕某某虽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不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但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受刑罚处罚。吕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未获利,其在获取商业秘密后亦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吕某某提出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解析】
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单纯不正当获取”型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损失数额认定和虚拟评估的司法审查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其一,“获取即构罪”的入罪模式显著降低入罪门槛。 传统上,侵犯商业秘密罪常与“披露”“使用”行为挂钩。司法解释明确,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也可定罪。这一规定使权利人无须等到商业秘密被公开或侵权人获利后再维权,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即可启动刑事追诉,大幅前置了刑法保护关口。对企业而言,内部员工盗取技术文件、下载图纸、拷贝数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可能构成犯罪。
其二,虚拟许可使用费须经严格司法审查。 商业秘密通常不为公众所知悉,缺乏公开市场交易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虚拟许可使用费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但评估结论并非当然具有证据效力,法院需对评估方法、取价依据的关联性、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法院将评估结论从2880万元调整至1086.81万元,调整幅度超过60%,凸显了辩护方对评估报告进行精细化质证的重要性。评估方法的选取、研发成本的归属、费用的凭证支撑,均是有效辩护的切入点。
其三,补救费用的范围须合理限定。 案发后权利人为堵塞安全漏洞而支出的费用可计入损失,但须证明该费用系为避免损失扩大所“必要”,且金额“合理”。权利人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而非不计成本的过度反应。本案法院对无票据对应的人力费用予以扣除,体现了对补救费用合理性的严格把控。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警示。 对于企业,应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不仅要进行物理隔离和权限设置,还应定期对邮箱、系统登录日志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异常访问行为,并保留完整的研发投入凭证和财务账簿,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撑。对于技术从业者,尤其是掌握接触权限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即使出于“个人研究”“跳槽准备”等目的窃取技术资料而未实际使用或泄露,亦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本案吕某某因“推测密码、下载资料”这一行为,付出了三年有期徒刑和五十万元罚金的沉重代价,警示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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