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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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执行实务中,大量债务人明知自身负债缠身、即将败诉,为逃避还款义务,提前通过低价转让、无偿过户、虚假交易等方式,将名下房产、车辆、股权等核心财产转移至亲友、关联第三方名下,第三人又转卖,导致债权人撤销之诉胜诉后,财物也无法返还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恶意第三人无法返还的,能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最高院入库案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明确: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为,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如何对第三人担责。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恶意串通签订涉案《在建建筑物移转协议》并实际转让该在建建筑物后,产生了如下结果:某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原属于某实业公司的在建建筑物并同时获得了其他利益;涉案在建建筑物无法从已建成商品房楼栋区分开来,已无返还可能;因无评估的可能而无法确认其实际价值,导致无折价补偿的现实基础;合同无效后某实业公司也无主张损失赔偿的主观意愿和客观需求,而且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后相应的返还之债务抵销,从而达到即便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相关财物不予返还的效果;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已确认某实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建材公司债权从某实业公司处无实现的可能。
根据上述事实,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案中的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实业公司明知他人债权权益的存在,仍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恶意串通逃避债务,造成已经被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的某建材公司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二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对某建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该院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遭遇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据本案规则,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判令第三人返还财产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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