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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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二审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终结诉讼。但经常会有一方撤诉后,另一方拒不履行和解约定的情形。
那么,二审达成和解撤诉对方不履行,应执行一审判决还是另诉?
最高院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二审期间达成和解、法院准予撤诉后,违约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守约方无需另行起诉,可直接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裁判观点简析】
一、经典指导案例基本案情
本案系最高法首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备全国强制参照适用效力。
案件起因是吴梅与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履行付款义务。西城纸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私下和解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金额、履行期限等内容。基于和解合意,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作出履约承诺,吴梅遂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二审程序正式终结。
但撤诉完成后,西城纸业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吴梅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一审判决。西城纸业公司随即抗辩,主张双方已达成新和解协议,原审判决已作废,应当按和解协议另案诉讼,不能执行一审判决。
经层级审理,最高法最终作出终审裁判,明确支持吴梅的维权方式,认定其可直接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二、最高法核心裁判法理
首先,二审期间当事人自行达成、未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的和解协议,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外协议,仅具有普通合同效力,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
其次,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仅二审审理程序终结,**一审民事判决依法自动生效**,始终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不会因双方私下和解而失效、废止。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违约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违约失信行为,若允许其以和解协议为由对抗生效一审判决,将变相纵容违约行为、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守约方有权择优选择维权路径,直接执行一审判决追责。
三、核心实务结论:两种维权路径的适用边界
结合本案裁判要旨,针对二审和解撤诉后对方违约的情形,法律明确两条合法维权路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无需局限于单一方式。
第一,优先选择: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该路径优势在于高效、便捷、无需重新举证立案,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托生效判决的强制力快速回款,是实务中最优维权方式,也是本案确立的核心裁判规则。
第二,备选路径: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若和解协议约定的权益内容优于一审判决,比如减免债务、缩短履行期、新增违约金条款等,守约方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可放弃执行一审判决,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另行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主张违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二审私下和解、撤诉后违约,一审判决依然有效,守约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按需另诉追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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