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双方签订正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韩国艾乐肤将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两枚核心“AKF”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青岛艾乐肤在中国大陆使用,许可期限分别至2027年和2030年,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了备案公示。
对于所有喜欢化妆的00后来说,AKF是绕不开的平价彩妆标杆,实惠的价格、适配日常淡妆的产品,让它常年霸占各大美妆榜单,巅峰时期年销售规模接近25亿,线下门店、线上直播间随处可见它的身影。
然而,你有没有好奇过,为什么学生党人手一支的AKF,近两年网上总能刷到两种“官方店铺”,产品长得一模一样,背后公司却完全不同?
光鲜的销量背后,背后却牵扯出一场三家同名企业、耗时两年的商标争夺战。
近日,这一案件迎来终局裁判结果。AKF核心商标许可纠纷案,经山东高院2026年终审判决,法院认定韩国艾乐肤与青岛艾乐肤备案的核心AKF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合法有效,韩国艾乐肤单方面发函终止授权、另行将商标授权给关联广州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定青岛艾乐肤保有两枚核心AKF商标在中国市场独占使用权,韩国艾乐肤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两枚商标。
目前,双方还有多起侵权、不正当竞争相关衍生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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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势力图谱
从同根同源到分家反目
商标争夺战的结果是,青岛艾乐肤胜诉。
但,韩国艾乐肤、青岛艾乐肤、广州艾乐肤,三个都叫“艾乐肤”的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本该是“一家人”的三方,会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要读懂这场官司,首先得捋清三个核心玩家的身份,以及他们从同气连枝到反目成仇的完整脉络。
权利源头是2018年注册的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艾乐肤”),AKF系列商标的注册人,法定代表人为邹鲁波。
同年,在国内设立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艾乐肤”),也是AKF品牌在中国市场真正的操盘手,目前这一企业控股股东变更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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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韩国艾乐肤又出具一份覆盖68枚系列商标的《授权书》,进一步扩大授权范围,并完成了韩国公证与中国驻韩领馆认证。
这两份文件,在当时被视为合作深化的证明,没人料到会成为日后法庭上针锋相对的核心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彼时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邹鲁波,也就是说早期的韩国艾乐肤与青岛艾乐肤,名义上是两家独立公司,实则是同一实控人统一管控、分工协作。商标在韩国公司名下,运营放在国内青岛公司,授权不过是走个流程,既签了正式的独占许可合同备案,也开了覆盖全品类的单方授权书,怎么方便怎么来。
基于稳定的授权基础,青岛艾乐肤持续投入巨额资金,围绕全渠道布局,以爆品带动品牌增长的打法,在2022年,品牌销售额就已破14亿元,成为当年彩妆热门品牌榜TOP3,眼部彩妆热门品牌榜TO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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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F品牌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巨大成功,授权方韩国艾乐肤似乎意欲“摘桃子”,打破相关授权协议,提前收回或转授品牌运营权,并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侵权。
2024年4月,韩国艾乐肤单方面向青岛艾乐肤发送《商标使用许可终止通知书》,勒令其即刻停用全部AKF商标;同时批量致函青岛艾乐肤合作代工厂,要求工厂清点库存并向第三方企业广州艾乐肤报备产品。
同月,韩国艾乐肤向广州艾乐肤出具商标授权,允许其使用AKF系列商标,市场随即出现两套独立主体同步发售AKF产品的混乱局面,品牌市场认知彻底撕裂。
矛盾激化后双方开启漫长诉讼拉锯,自2024年起,青岛艾乐肤与韩国艾乐肤围绕商标许可合同效力、单方终止授权行为是否合法等核心争议,分别在山东、上海多地发起多起关联诉讼。历经多年多级法院层层审理,案件近期迎来终局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出具三份二审终审判决书,(2025)鲁民终1237号、(2025)鲁民终1236号、(2025)沪73民终342号,三份生效文书统一裁判标准,对案件核心事实作出最终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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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一锤定音
青岛艾乐肤无侵权事实,全产业链合作经营均受法律保护
长达两年的诉讼周期里,“AKF是否侵权、货品能否正常售卖、代工渠道是否担责”成为萦绕在品牌、经销商、代工厂心头最大的疑问。
三份终审文书形成统一裁判逻辑,从两份授权文件法律效力、品牌经营行为定性、上下游供应链合规三大维度给出权威定论,逐条推翻韩国艾乐肤侵权指控。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有效,青岛艾乐肤仍可继续独占使用商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1236号、(2025)鲁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就上述提及的《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文件的效力作出一致认定,两份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其中2021年签署、并在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双方盖章确认、权利义务对等的正式协议,具备国家公示公信效力,解除必须满足协商一致、法定解除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商标权人无权仅凭单方通知随意撕毁。
(2025)鲁民终1236号判决书载明:“鉴于本院已认定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有效,而该合同涉及的涉案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许可期限内,青岛艾乐肤依约使用涉案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商标的行为未侵犯该两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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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自(2025)鲁民终1236号判决书
(二)青岛艾乐肤生产、销售全流程无侵权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韩国艾乐肤围绕青岛艾乐肤的生产、销售行为提出两项核心侵权主张,法院结合商标法条文、商标标识比对、品牌实际运营事实,予以否定。
其一,韩国艾乐肤主张青岛艾乐肤在2024年5月13日收到《终止授权通知函》后,使用涉案商标、经销被诉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但法院审理认为,备案独占许可合同从未解除,青岛艾乐肤自始至终持有合法、排他的商标使用权,生产、销售、品牌推广、线上线下宣传等全部经营行为均有完整权利支撑,完全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项下任何侵权情形。
其二,韩国艾乐肤提出青岛艾乐肤使用第38843675号商标,侵害其名下第64990655号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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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843675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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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990655号商标
法院认为,两枚商标视觉标识基本无差别,并且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均为第3类,且在洗面奶、化妆品、牙膏、香精油、香等商品项目上重合,而青岛艾乐肤有权使用第38843675号商标,在此情况下,青岛艾乐肤使用相关标识及经销被诉商品,难以认定侵害第64990655号商标权。所以,青岛艾乐肤被诉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认定也直接扫清全渠道货品流通障碍,线上线下在售全部AKF正品货品合法性得到司法背书。
(三)代工、分销不属于转授权,代工厂与经销商均免责
纠纷爆发后,行业最大的疑问集中在供应链端,青岛艾乐肤委托浙江艾乐肤、科丝美诗等企业代工生产,向全国经销商供货销售,是否违反合同“禁止转授权”条款?
一旦被认定违规,全国数百家长期合作代工厂、数千家经销商都将面临连带赔偿风险。从商业本质来讲,品牌方委托代工厂加工、向渠道供货,是独占被许可人开展经营的常规操作,商标实际使用主体始终为青岛艾乐肤,代工厂仅收取加工费、不享有商标使用权,经销商仅负责终端销售、不取得商标授权,全程不存在将商标权利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不属于合同禁止的转授权行为。
针对代工厂的责任划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42号写明,代工厂科丝美诗公司对商标授权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确认案涉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使用许可备案仍然有效,且浙江艾乐肤的商标仍在授权期限内。被上诉人科丝美诗公司基于该公示效力产生合理信赖,应当认为其善意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科丝美诗公司、浙江艾乐肤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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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自(2025)沪73民终342号判决书
本次终审明确,经销商基于与青岛艾乐肤的正规合作关系销售正品AKF产品,整条经销链路均有司法背书,不存在任何侵权风险,渠道商无需再为过往商标权属纠纷担忧库存、赔偿损失,长期合作的信任基础得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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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品牌的内耗教训
美妆行业的商标控制权困局
AKF不是第一个因商标权与运营权分离陷入内斗的美妆品牌,但它是第一个年销规模达到25亿量级的纠纷典型案例。法律上的胜负已分,但这场纠纷留给行业的思考,远不止“谁赢了官司”这么简单。
最直观的代价,是品牌资产的损耗与渠道信心的滑坡。过去两年间,两个“AKF”并行的局面,让整个渠道链路陷入了持续的不确定性。
经销商不敢贸然备货,担心拿到的货品涉嫌侵权。电商平台频繁收到投诉,产品链接反复上下架。普通消费者对着两个官方账号一头雾水,品牌认知出现严重割裂。
一个靠性价比和渠道效率跑出来的国民彩妆品牌,没有输给竞品,先输给了自己人的内耗。
尽管终审判决已经确认青岛艾乐肤的生产、销售全链路合法,但要修复渠道信任、厘清市场认知,远比打一场官司更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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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层的反思,指向美妆行业盛行多年的“海外持标”惯性。过去十余年,为了打造“国际血统”的品牌溢价,大量国货美妆都采用“境外公司持商标、境内主体做运营”的架构。
这种模式在品牌初创期灵活高效,还能适配不同的股权与融资需求,但天然存在一个致命隐患,即品牌最核心的无形资产商标所有权,与实际投入资源、承担品牌建设成本的运营主体相互分离。
很多创始人默认,商标握在自己控股的境外公司里最安全,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当运营团队投入数亿营销费用、搭建完整供应链体系,把一个价值几百元的注册商标,做成估值几十亿的品牌资产时,商标的实际价值早已远超注册本身。
一旦创始团队内部出现分歧,持有商标的一方可以“收回授权”,而运营方多年的市场投入,很可能沦为为他人做嫁衣。
AKF商标案中青岛艾乐肤能够守住核心权利,靠的是当年签订了规范、备案、期限清晰的独占许可合同;如果缺少这份关键文件,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对行业而言,AKF的教训足够具体,也足够有警示性。
其一,核心商标的控制权,应当尽可能与品牌运营主体绑定,不要为了虚无的“海外人设”,把品牌最核心的资产长期放在体外;
其二,如果必须采用授权模式,一定要签订正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完成官方备案,明确约定许可方式、期限、解除条件与违约责任,不能仅凭一纸单方授权书就开展长期运营;
其三,无论是代工厂还是经销商,都应当建立完整的授权文件审核机制,优先核查商标局官方备案信息,这是规避侵权风险最有效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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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AKF本身,赢下诉讼只是守住了经营的基本盘。接下来如何清理市场上的双主体乱象,如何把团队的注意力从内耗重新拉回产品与增长,如何挽回流失的消费者与渠道信心,才是这个市值25亿品牌真正的考验。
毕竟,美妆市场从来不会为内部博弈买单,最终能留住用户的,永远是稳定的产品与靠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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