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13时许,正值一日最高气温时段,烈日当空,江西共青城市南湖大桥附近的湖面上泛着刺眼的白光,群众报警称,有疑似人形物体漂浮在湖中央。
南湖派出所接警后,负责人薛浩、辅警李圣煜立即赶到现场,仔细观察后断定:“那是一个人!”
两人毫不犹豫,跃入水中施救。
此时,落水者距离岸边约300米。两人奋力挥臂,快速向目标游去。几分钟后,薛浩率先触及目标——确是一名年轻女子,已仰面漂浮,全身僵直,双手紧攥裤腰,情况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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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浩跃入水中施救
“当时心里一沉,以为没救了。”薛浩回忆道。但他仍本能地探向对方颈部,指尖传来微弱脉搏的触感让他精神一振。他立即掐按人中,看到女子嘴角渗出水沫。确认其仍有生命迹象后,薛浩迅速用救援绳将女子固定在救生圈上,并向随后赶到的李圣煜喊道:“还活着,很危险,快回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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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浩用救援绳将女子固定在救生圈上
此时湖面突起风浪,三人随波起伏。在颠簸中,昏迷的少女又吐出几口水,竟缓缓恢复一丝意识,用微弱的声音向民警道谢。
薛浩、李圣煜一左一右,托举着女子,一边安抚一边奋力向大桥方向回游。
在三人游至桥下水域时,岸上接应力量早已就位。特巡警大队队员、蓝天救援队队员抛出救援绳索和救生衣,岸上水下协同发力,最终将少女成功拖拽至岸边安全区域。
早已在现场待命的120急救人员立即展开救治。随着少女呼吸、脉搏逐渐平稳,民警迅速核实其身份并联系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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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获救上岸
经了解,该少女今年19岁,当日中午独自在南湖大桥散心,因伏栏久视,加之高温中暑导致身体不适,不慎跌落水中。坠落时头部撞击桥体水泥面致其当场昏迷。万幸的是,她落水后面部朝上,加之脚穿泡沫凉鞋产生一定浮力,头部与双脚得以露出水面,被风缓慢吹离岸边。若非群众及时发现、民警果断施救,后果不堪设想。
“谢谢,真的谢谢你们!”少女家属赶到现场,见到孩子平安,紧握民警辅警的手连声致谢。他们表示,正是派出所的快速反应和民警在酷暑下的英勇施救,才挽回了这条年轻的生命。目前,少女已无大碍。
延伸阅读:
4岁女童小英(化名)在某小区游泳池溺水6分5秒,被发现送医后仍不幸死亡。事发时,小英的母亲已回家做饭,叔叔在游泳池边看护,但目光大多时间停留在手机上。小英在深水区下水的位置就在1号救生台左前侧角落,但1号救生台的顶班救生员无证。
事后,小英父母将游泳池经营方、小区物业及小英叔叔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7月1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游泳池经营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英父母自负20%责任,并判决游泳池经营方赔偿小英父母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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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小区游泳池
法院审理查明,小英生于2021年7月,去年8月1日17时30分许,小英由叔叔罗某及母亲梁某陪同,使用此前购买的门票套票,进入柳南区某小区的某游泳训练基地,后在游泳过程中不慎溺水。事发后,现场人员虽经抢救并拨打120急救,但因溺水时间过长,小英并未苏醒。
小英被送医并转院治疗,经多次抢救复苏,病情未得到好转。去年8月19日,医院确认其脑死亡。8月24日,小英父亲签署相关告知书,放弃对小英一切治疗。后小英遗体被送至某管理处冷藏保存。今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小英符合溺水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小英的死亡后果与本次溺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溺水起全部作用,本次溺水参与程度为96%至100%。
去年9月28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就这起淹溺事故形成调查报告,认定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其中,与本案关联的事实包括:2022年6月,广西某公司注册成立广西某公司柳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柳州某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8日。2022年5月,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广西某公司签订合同,将案涉游泳池交付给广西某公司经营,合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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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进入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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