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机关可以组织信访人和原承办单位开展当面质证吗?
信访复查阶段,针对事实争议巨大、证据分歧突出的案件,复查机关可以组织信访人与原承办单位开展当面质证沟通,听取双方陈述、互相核对证据。当面质证并非复查必经程序,由复查机关根据案情自主决定是否安排。
质证过程全程形成笔录归入卷宗,双方可以出示证据、发表意见,但不能扰乱现场秩序。质证结束后,复查机关结合全部卷宗、质证意见、政策法规独立作出复查结论,不会当场宣布结果。
信访人想要申请当面质证,应当在复查申请书中写明理由,列明双方核心证据冲突点,便于复查机关评估是否有组织质证的必要。单纯对结论不服、无重大证据争议的申请,一般不再安排当面沟通。
充分利用质证机会展示关键证据,有条理陈述异议要点。质证记录是复查研判重要参考,沟通结束认真核对笔录内容,无误后签字确认,固定全部质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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