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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份重磅文件——《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字不多,事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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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都必须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申报缴税。
三个环节,环环征税(20%):设立环节、存续环节、终止清算环节,全部纳入税网。
有人问:以前信托不收税吗?
收。法律一直写在那里。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得直白:对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新出台税收法律规定,而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的细化与明确。
那以前为什么不收?
因为收不到,因为信息不对称。
国家机关不知道你在海外有信托,不知道信托里有多少资产,不知道产生了多少收益。不知道,就不好收。
过去,离岸信托的路径很清晰。
1. 选对地方。
把信托设立在BVI(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这些地方信息透明度低,对离岸信托执行豁免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的政策。
2. 装入资产。
把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海外金融资产装进信托。信托层面的收益,在离岸地往往无需即时纳税。
3. 不分配。
只要信托不分红、不分配,钱就一直留在海外。谁也不知道,就收不到税。
一个信托,三代免税,这真不是夸张。
今天,这扇门被彻底推开了。不是法律变了,是征管能力变了。
CRS信息交换让海外资产无处遁形,金税四期让数据穿透成为现实。过去靠信息不对称建立的避税天堂,今天被一纸公告瓦解了。
公告里彻底细化了规则:
1. 设立环节:装入就交税。
居民个人把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装入来源于境内的财产,同样适用。
你装进去的那一刻,税务义务就产生了。
2. 存续环节:收益按年交。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要按年申报缴税。“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适用20%税率。
不管钱有没有分到你手上,只要产生了收益,就要交税。
3. 终止环节:清算时再交。
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三个环节,环环有税。
过去那种“装进去就不管了”的日子,一去不复返。
最需要关注的:追缴与宽限期
很多人关心:以前设立的信托怎么办?
公告给出了答案。
设立环节: 原则上追征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都要按规定申报缴税。设立超过3年的,金额较大,延长追缴期限。
存续环节: 不论设立时间,收益都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收滞纳金。
另外,公告明确了三条反避税规定:
第一,代持无效。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只要财产实际由你出资、控制,就视为你本人装入信托,照样纳税。
第二,未分配收益也要交。
信托未分配的收益、囤积在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第三,移居不影响。
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仍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继续征税。
代持、不分红、换身份,三条路,全部封死。
境外已缴税可以抵免。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相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免。已按规定缴纳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纳税。
缴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
对谁影响最大?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
你的信托可能需要补税,尤其是2023年之后设立的。存续期间的收益不管哪年产生的,都要申报。
而正在考虑设立离岸信托的人。整个财务规划需要重新算。
对于企业的实控人和大股东,很多离岸信托装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装入信托的环节就要按市场价交税。
不过,政策针对的是所有设立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并非特定人群。合理的风险隔离、财富传承安排依然受法律保护。
唯一变化的,是以为离岸信托免税的这个侥幸选项,消失了。
对已经设立或正在考虑离岸信托的人来说,现在最需要的不是恐慌,而是重新算账:
你的信托涉及多少税?境外已缴税款可以抵免多少?缴税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
信托可以离岸,纳税义务不能离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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