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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内容涵盖企业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劳动用工,以及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提示,以法治为企业长远发展蓄势赋能,助力企业经营发展行稳致远,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力量。团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及时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果企业取得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无法约束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极易对企业权利造成巨大风险。
【及时交付动产】如果企业取得动产,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
【特殊动产需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取得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引发权属争议的风险。
2.【动产、不动产权属需审查】如果企业投资动产或不动产,应仔细审查目标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有必要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财产可能会让企业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3.【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有风险】无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面临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而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请企业务必慎重。
4.【受让小产权房有风险】企业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与他人签订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5.【预告登记及时转所有权登记】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绝对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企业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果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企业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6.【及时办理抵押、质押、出质登记】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企业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可能使企业不享有抵押权或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如果对方提供质押担保,建议企业立即办理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没有实际占有质物的,法院将无法支持企业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如果对方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建议企业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7.【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权益】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企业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8.【开展经营活动注意存证留痕】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律规定及相关准则,并完善财务制度,做到准确记账,并留存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凭证。否则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往来账务繁复的情况下,试图通过主张他人不当得利并要求他人返还财物,却不能通过充分的举证已完成债权债务结算时,企业将因“糊涂账”导致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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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高院
编辑 | 苗 苗
一审 | 周渝杰
二审 | 蒲洪旭
三审 | 董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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