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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正义不止于判决,更在于每一次法槌起落间凝聚的智慧与信仰。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征程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扎根审判一线,以匠心守护正义;他们精研每卷案宗,以专业诠释公平。他们是法治的践行者,时代的答卷人。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官队伍专业素养与精神风貌,湖南高院联合《湖南法治报》推出“第五届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巡礼”专栏。我们将走近这群专家型法官,通过细腻的笔触与深入的访谈,记录他们抽丝剥茧的办案智慧,讲述他们司法为民的感人情怀,展现他们化解社会矛盾的使命与担当。
行政审判,俗称“民告官”,一头连着百姓冷暖,一头系着行政权威。这类案件牵涉面广、利益纠葛深,对立情绪突出。
可偏偏有人在这条“两头不讨好”的路上,一走就是24年。
她就是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省高院行政一庭三级高级法官黄一凡。
初次见面,她长长的头发梳得一丝不乱,眼神坚毅,声音洪亮,带着湘妹子特有的爽朗。
“行政审判这活儿,很多人不愿意干。判行政机关败诉,说你添乱;驳回老百姓诉求,又觉得你官官相护。”她办公桌上卷宗堆得半人高,话也直接。
有多次转岗机会,黄一凡却没走。记者问为什么,她答得干脆:“以法律为剑,为正义执言,化解官民矛盾。”
一句话,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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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14年争议未解?
她在“一条缝”里破局
在黄一凡看来,行政法官判案不能只说“错了”,更要告诉行政机关“错在哪、怎么改”。
高某诉某县政府一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2005年,高某从村民劳某手中买下一栋房屋。2006年4月,她满心欢喜地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没想到邻居韩某站了出来,说劳某的墙砌在了他的地基上,不让办理土地变更。同年11月,某县政府作出决定——因国土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韩某的土地被侵占,争议地使用权归韩某,撤销劳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重新确权,高某的变更登记申请停止办理。
高某不服,把县政府、劳某、韩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行政机关决定,重新确权。
此后,案件陷入漫长拉锯,14年间县政府先后4次作出内容几乎相同的确权决定,法院3次撤销责令重做、一次维持,事实始终悬而未决,程序反复空转。
案子辗转到黄一凡手上,她看着一人高的案卷,给自己立下“军令状”:“这个案子,必须在我手里办结。”她带着原审法官、县政府相关负责人直接去了现场。两栋房子墙贴墙,中间只有一道细细的“缝”。她站在这条“缝”前,觉得不对劲。谁家盖房子,会挨得这么近,窗户都打不开?
这句话像一把钥匙,拧开了那把锈死14年的锁。两家人开始你一言我一语说起往事。
“两家一开始建房是留了空的,后来扩建,才挤成这样。”“以前透过那个空,还能看到门前的河哩。”
黄一凡听出了一些门道。她立即走访村里老人,询问当年情形。真相一点一点被拼了出来。
原来,两家人是先盖房、后办证。办证时,四至界限(东、南、西、北相邻地物或权利人)经实地指界确认,并无交叉重叠。后来两家各自向中间空地扩建,导致了房屋墙基向外扩张,但扩建行为发生于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后,且未重新办理权属变更,因此原证四至范围并不改变。
劳某卖房后,韩某担心高某的新证会“侵占”自家地盘,引发争议。行政机关在处理涉案争议时始终按房屋扩建后现状来进行土地确权处理,把地上房屋扩建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误认作了土地权属的重叠。
查明事实后,黄一凡迅速清晰划出一条纠错路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后续处理办法。为避免当事人再次陷入诉累,黄一凡引导两家人通过民事调解各退一步,彻底化解矛盾。同时向县政府制发司法建议书,将县政府在处理案涉争议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县政府随即启动高某的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双方没有再申诉。
结案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忍不住感慨:“案子拖了14年,打回来4次,今天才明白错在哪儿。”
“老百姓到法院来是解决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在黄一凡看来,“衡量行政审判工作,不能只看写了多少判决、结了多少案,更要看真正化解了多少官民矛盾。裁判的价值,不止于定分,更在于止争;不止于纠错,更在于修复,用实质正义斩断程序空转的循环。”
不可移动文物不能征拆?
她给出标杆答案
不可移动文物到底能不能征收?征收补偿时,要不要体现文物价值?
2020年,这个难题摆到了黄一凡面前。
长沙市某区一街道上,有一栋建于20世纪30年代的公馆类建筑。其建筑结构、石库门、楼梯、天井、屋梁架构等对民国时期长沙地区中西文化交流及长沙公馆建筑的类型学研究具有一定意义。2010年,被公布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2019年,因某棚改项目,该建筑列入征拆范围。因不满征收方案,房主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钟某认为其房屋系不可移动文物,政府无权征收,如果硬要征收,赔偿肯定要与普通房屋相区别。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二审中,区政府自行撤销了对钟某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后重新作出新的房屋补偿决定,钟某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诉讼。案件到了黄一凡手中。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争议极大,全国范围内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但黄一凡没有回避,她反复研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一条条对照,一遍遍推敲。
最终确立了一条清晰的裁判逻辑。首先,法律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征收,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确需征收不可移动文物的,只要严格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迁建、拆除、改建等事宜,程序合法即可。一审、二审期间,行政机关确定了将该公馆“迁移至原地址西北侧重建”的保护方案,这一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及湖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我国文物保护法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规定,是划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并不是对文物市场评估价格的规定。二者不能混淆。
法理理顺了,但人的心结还没解开。
钟某依旧情绪激动,反复强调“是文物就该多补”。黄一凡一遍又一遍解释:“房屋虽然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它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不体现在市场交换价格上,而是体现在保护和合理利用上。”又耐心询问钟某当初购买价格和维护支出,引导钟某理性沟通补偿构成。
一次不通,两次;两次不解,三次。钟某从抵触到倾听,再到最终接受,配合完成征收。该案入选全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成为同类案件的标杆。
现在,该建筑迁至长沙市黄兴北路S5号地块重建,预计将在2027年6月完工。
谈及办理此案的感受,黄一凡在一次业务交流中说:“行政审判中,法官面对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个关乎时代变迁的难题。而法官必须以法律为秤,精准丈量出公共价值与个体权益的恰当边界。”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有争议?
她统一全省裁判尺度
第一次翻开胡某的案卷时,黄一凡就知道“不好办”——这可能是一场挑战制度壁垒的“硬仗”!
2017年8月18日,农民工胡某在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受伤,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款15万余元,却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无法兑现。
2021年,走投无路的胡某向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本以为“于法有据”,然而工保中心答复: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社会保险登记是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前置程序,胡某所在公司在某市无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记录,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受理条件。没有缴费记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大门就对胡某关上了。
胡某诉至法院,一、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进入省高院再审。黄一凡承办此案,争议焦点清晰而尖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是否包括用人单位未在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情形?用人单位未进行参保登记且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否需先行支付?
黄一凡查阅全国类案,两种观点僵持不下。有的法院认为,没有登记参保,就不算“未依法缴纳”,基金没有先行支付义务;有的法院认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未登记参保恰恰是最严重的“未依法缴纳”,理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情况下,黄一凡决定去立法原意上寻找答案。她反复揣摩法律条文:“社会保险法没有说用人单位‘已登记但未缴纳’,也没有说‘未登记的不在此列’。条文说的是‘未依法缴纳’——这应该包括所有不合法的状态。”理清这一点后,她继续向上位法追溯,一直追到宪法。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黄一凡认为:“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在用人单位耍赖拒不支付或破产时,由国家先行‘兜底’支付,保障受伤职工的生存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看,不宜对先行支付请求权的行使前提进行限缩解释。”
此案在合议时,仍有不同声音——推翻一个判决,意味着挑战既有的行政惯例,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何必自找麻烦?
但黄一凡态度坚定:“法律条文不是写在书里的,是要落在地上的。一个工人受了工伤,判决拿不到钱,又被制度拒之门外,‘司法为民’从何谈起?”
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黄一凡先后5次同工保中心会商,反复沟通协调、摆明利害,以寸步不让的硬气、专业扎实的底气,说服了工保中心。2024年10月8日,在黄一凡陪同下,胡某在工保中心全额拿到了赔偿款15万余元。
案件了结,思考未止。
黄一凡结合此案暴露出的法律适用偏差,制发司法建议书。2025年起,全省范围内,因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引发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纠纷,均参照该案标准办理。
一个普通农民工的权益守护,最终推动了全省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升级。
有人说,黄一凡办案太过于理想,是典型的“三门法官”——出家门,入校门,进法院门。她欣然接受,并不认为这个词是负面的:“正因一路坚守初心、心无旁骛,才更懂得敬畏法律。”在行政审判这条并不平坦的路上,她将继续用一份份有温度的判决,一次又一次出手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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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7月21日头版、2版报道
来源:湖南法治报
作者:曾雨田 雷孜研 黄佳僖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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