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杨少帅 记者 顾元森)内蒙古男子陈某醉驾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醉驾属于合同免责事由拒绝赔付保险金,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近日,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保险理赔上诉案件,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6月,陈某通过线上电子渠道投保驾乘无忧意外险,单座意外身故保额15万元。同年7月,陈某驾车撞上道路护栏,在事故中身亡。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操作不当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并且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陈某的妻子、母亲、儿子作为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援引合同条款,称醉驾、超速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拒绝赔付。
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乌兰浩特市法院。法院一审认为,陈某超速、醉驾属违法,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列为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兴安盟中院二审查明,该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保险单等证据中并未体现对酒驾、醉驾、超速等不予理赔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的提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针对上述情形履行了提示义务,保单中的简单列明并不等于已尽到提示义务,且经法院询问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案涉保险合同全本,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不予理赔法院不认可。
最终内蒙古兴安盟中院撤销一审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家属支付15万元保险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