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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上海总部: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清算”“结算”“支付”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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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清算”“结算”“支付”字样的提示。为切实维护辖区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发布)等法规要求,现就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清算”“结算”“支付”字样,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示如下:

一、相关经营主体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示

相关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办理备案,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征信”“信用评级”“清算”“结算”“支付”字样的,请尽快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或营业范围变更,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社会公众提高辨别意识的提示

请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取得合法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获取征信、信用评级、清算、结算、支付等金融服务,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特别要警惕以收费为前提的“征信修复”均属欺诈,如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存疑,可咨询放款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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